噪聲能夠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但要完全消除生產性噪聲,既不經濟也不可能。制定合理的衛生標準,將噪聲強度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是防止噪聲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國際上工業噪聲防護標準制訂的依據,大都從保護聽力出發,即勞動者在該強度的噪聲條件下反復接觸,不會對語言聽力有明顯的影響,這只能保護大多數人,不包括敏感者,我國于1980年1月1日公布并實施的《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是根據A聲級制訂的,以語言聽力損傷為主要依據,同時參考其他系統的改變。標準規定,工作地點噪聲容許標準為8 5分貝( A),現有企業暫時達不到這一標準的,可以放寬到90分貝(A)。另規定接觸噪聲不足八小時的工作,噪聲標準可相應放寬,即接觸時間減半容許放寬3分貝(A),但無論接觸時間多短,噪聲強度最大不得超過115分貝(A)。
這個標準實施以來,對我國噪聲控制起了積極作用,是保證廣大職工不受噪聲危害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