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 本辦法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強調平均和攀比。
二、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管理處根據工種及勞動強度、危害程序制訂發放物品標準,經人事處、企管處審核后,予以執行。
三、 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處根據實際物品所需,提供進貨計劃,由供應公司按期供貨。各單位根據發放標準開具申領單,經人事處批準后,統一在供應處領取。
四、 所購進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計劃的技術規格和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確保質量。凡供貨不及時及質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 嚴禁員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凡發現員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者,予以經濟處罰。
六、對于脫產學習、被借用、工傷、病休、事假等超過3個月的人員停發勞動防護用品。復崗后按原勞動用品使用時間順延(離崗期不計入使用期限)。復崗時間按人事處通知執行。
七、員工在本公司變換工種,原防護用品自帶,調入單位應根據新工種多退少補,多余不交者,根據使用期限折價賠償,辦理賠償手續后,方可執行新工種標準。
八、調離公司人員,必須到綜合辦清理防護用品手續后,人事處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九、勞動防護用品損壞及不足規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時間及自身價值予以賠償。
十、 聘用技術人員應由公司總經理或主管經理批準后,交人事處核實發放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經公司批準工作服的各類人員,一律不再發防護用品,確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處核實方可發放。
十二、確系生產工藝需要某種防護用品時(標準未涉及到的),由單位寫出書面申請,主管經理審批,公司研究后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