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放防護用品的“三同”原則
(1)國家有關法規、文件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應根據實際需要,本著“三同”( 即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 的原則發放。
(2)對于從事多工種作業的員工,應按其從事的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其他防護用品隨借隨還。
(3)對于各種學校來廠的實習學生和臨時工、輪換工等,應按“三同”原則供給或借給勞動防護用品。
(4)對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經常參加勞動和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的生產管理人員和安技人員,均應按需要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2.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規定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2)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4 )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5)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3.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不得擅自擴大和提高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標準。嚴禁以勞動防護用品為名,變相增發毛料制品、羽絨服、風雨衣、變色鏡等高檔商品或其他福利性物資,不能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成現金發給員工,嚴禁將勞動防護用品作為商品進行轉買轉賣。
(2)有下列情況的一種,工廠應該供給員工工作服或者圍裙,并且根據需要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
①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
②在強烈輻射熱或者低溫條件下的操作。
③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④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骯臟的操作。
(3)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人員,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