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6月5日上午9:00,某公司管理處維修技術員李某、于某對小區配電中心低壓配電柜進行帶電除塵作業,在施工作業中,李某、于某覺得使用手動皮風器的除塵效果不好,便改用毛刷(刷毛寬5cm,長12cm;手柄長17cm)進行除塵作業,但未對毛刷的鐵皮進行絕緣處理(刷毛與木柄連接處的鐵皮長12cm,寬1.5cm)。下午2:30時,于某在對一個配電柜除塵時,刷子橫向擺動導致毛刷的鐵皮將C相母排與零排短接,造成相對地短路,聯絡斷路器總閘保護跳閘。瞬間短路產生的電弧將于某的手部、頭發和面部有不同程度的燒傷,李某也受了輕微傷(頭發和眼眶)。管理處即刻安排專人將于某送至醫院醫治,同時組織人員對配電系統進行檢查,15:30設備恢復正常運行。物業公司事后認定于某情況屬于個人違規操作所致,故僅給與300元補助,未按照工傷處理。于某不服申請了仲裁,目前此案正在進行中,請大家針對此案考慮我們日常管理中的注意內容。
??? 案例分析:
??? 李某、于某屬于工傷,物業公司需要按《工傷管理條例》要求按工傷程序處理。
??? 1、按《工傷管理條例》(2004年1月1日實施)中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李某與于某屬于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雖然違反操作規程,但屬于工傷范圍。
??? 在條例上規定,只有以下三種情況可不認定為工傷:
?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