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經查:邸某自1979年招工進廠以來,一直在該廠黃磷車間從事精制、爐前、配電等工作,由于長期不間斷地從事黃磷生產,患上了慢性黃磷中毒職業病,導致血小板減少,于1991年7月30日至9月23日在當地職防所住院治療。出院時,職防所簽發了"血小板減少與職業因素有關,建議繼續服藥,調離黃磷車間,一年后來我所復查"的出院診斷證明書。出院后,邸某根據職防所的證明,要求廠方照顧并安排適當工作,但被訴人以廠里已實行承包為由,要邸某自己聯系崗位。在無法聯系到適應自己身體健康狀況的崗位后,邸某只好又回到黃磷車間上班。此后,邸某又曾病發一次并開設家庭病床服藥治療一段時間。1993年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工傷普查時,將其定為工殘六級。1994年7月6日邸某第三次因病復發再次住進職防所治療。人院時,邸某的血象僅為8萬個單位,且牙齦已經萎縮,下頜骨質疏松,右上頜骨第一、二、八齒脫落(醫生結論這些現象均是黃磷中毒引起的)。在治療一個多月后,某化工廠不再為其提供住院治療費用,提出要邸某出院去省城作進一步確診鑒定。為此,邸某只好于8月29日辦理了出院手續,并根據廠方的意見在家服藥等候去省城確診的具體日期。但到了12月中旬,被訴人只字不提安排邸某何時去省城確診之事,反而不容商量地通知邸某到廠里上班,并要其自己聯系工作崗位(當時廠里各部門實行承包)。由于邸某是職業病患者,且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各個生產車間都不肯接收他。邸某在自己無力聯系好工作崗位,多次找廠方又不予安排上崗的情況下,只好待崗至1995年1月19日才由廠方安排好工作正式上班。但某化工廠卻將邸某在1994年12月1日至1995年1月18日這段時間作廠內待業處理,扣發了一個半月的工資,只發給待業生活費1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