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
2008年7月15日市衛生局接到工人舉報稱,蕪湖xx公司鍍銅、鍍錫車間存在有毒有害物質,但一直未組織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市衛生監督所指派開發區分所于2008年7月17日下午派監督員到生產車間進行調查,經調查該公司從未組織鍍錫車間21名工人、鍍銅車間11名工人進行過職業性健康檢查。
衛生監督員現場制作了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并對鍍銅08年6月份勞保發放單、鍍錫分廠08年1月份工資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石XX(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進行了復印,證實了該單位的違法行為,在調查中,我們發現該單位鍍銅車間因成本過大,缺乏競爭力,該車間已經于6月停產,該單位從浙江購進鍍銅線進行加工,在鍍銅線外表鍍一層錫,主要出口歐盟國家,從生產工藝流程來看,職業病危害主要是在酸洗環節,現場看,鹽酸直接暴露在空氣中,鹽酸是有揮發性的強酸,按照衛生部《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的規定,對人體主要危害是接觸性皮炎、化學性皮膚灼傷、牙齒酸蝕病,是一種職業病危害因素,從業人員應進行崗前、崗中、崗后健康檢查,該單位一直沒有進行健康檢查,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職業性健康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衛生局立案對該單位進行查處,考慮到該單位在市衛生局第一次調查后,立即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了職業性健康檢查,鑒于該公司能主動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并能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市衛生局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