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8年1月,某縣衛生監督所接到該縣某化工廠15名員工的聯名信,稱該廠自2006年成立以來,拒絕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縣衛生監督機構先后3次對該廠的職業衛生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并送達《衛生監督意見書》,均未能引起該廠領導重視,職工對此反映強烈。接報后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組織衛生監督員負責對本案進行調查處理。
該廠系該縣招商引資企業,2006年3月建成投產,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即竣工投產。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沒有依法組織崗前、崗中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職業性健康檢查。在調查取證與合議后,給該廠發出衛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要求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罰款兩萬元。該廠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稱“目前企業正處于擴建階段,經費困難,要求減輕處罰”并提出書面申請。縣衛生監督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過集體討論,做出不予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罰款于2008年2月上繳當地財政,本案就此結案。
[評析] 本案的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第64條第4項:“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議人員一致認為,該廠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未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且對衛生監督機構前后3次的《衛生監督意見書》不予重視,限期內沒有整改,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故對該廠做出行政處罰二萬元的罰款。該廠的違法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故并處的最低罰款額度二萬元不予更改。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寶貴的,該工廠無視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經衛生行政部門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違法行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