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原系某市化工設備廠職工。幾年來,他在化工設備廠一直從事噴沙工作。2004年1月,田某患上職業病———三期矽肺,便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田某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將其認定為工傷。由于化工設備廠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故化工設備廠只得按照枟工傷保險條例枠中關于“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定,按月發給田某工資,并報銷其全部的醫療費用。田某的工資領取和醫療費報銷均由其妻鄧某辦理。
兩個月后,化工設備廠開始了國有企業的改制工作。在田某的病情尚未穩定,且未經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廠方根據本單位的枟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枠,就起草了枟田某工傷補助安置協議枠,該協議中明確向田某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70000元和退職補助金2250元。田某之妻鄧某在未征得田某同意的情況下,在協議上作為乙方簽了名,田某之弟亦一同簽了名,當日鄧某即取走工傷補助金及退職補助金合計72250元。
從2004年5月起,化工設備廠停止向田某支付工資,且不再報銷醫藥費用。田某得知此事后,又向醫生了解到:這種職業病往往是難治愈的疾病,傷者后期維持治療費用相當高,如果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其一次性領取的補助金很快就會用完,將來生活、治療都無法保障。
于是,田某向所在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享受工傷待遇。
勞動仲裁期間,該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受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委托,鑒定田某傷殘等級為三級,鑒定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
田某的仲裁請求應該得到支持。其理由如下:
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患職業病使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后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根據枟勞動法枠和枟工傷保險條例枠的規定,職工因工受傷后,應當先行治療,待治愈或病情穩定后作出職工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在工傷職工自愿的情況下,可與企業達成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的相關協議。本案中雖然化工設備廠與田某之妻鄧某就田某工傷待遇簽訂了一次性工傷補助的協議,但因協議簽訂之時尚未對田某的工傷傷殘作出等級鑒定,因此,雙方并無簽訂一次性工傷補助協議的客觀事實基礎。而且,鄧某對田某的工傷性質、傷情嚴重程度缺乏充分的認識,無法對田某的傷情發展作出正確預測,故化工設備廠與鄧某簽訂的協議并非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一次性工傷補助協議。因此,仲裁委員會最終判決支持了田某要求給予工傷待遇的要求。裁決化工設備廠全額報銷田某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等,并向田某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當然,田某之妻鄧某也應向廠方退還已經領取的工傷補助金及退職補助金7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