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衛生局派員對常熟市××電鍍氧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職業衛生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鍍鉻、鍍鎳等電鍍加工,存在鉻酸、硫酸、鹽酸、硝酸、其他粉塵等職業病危害因素,但該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37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且未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市衛生局予以該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本案已在規定時間內順利結案。
[案件分析] 2004年度,市安監、衛生、環保、公安等四部門聯合開展了全市電鍍企業專項整治行動。本案當事人雖然按時參加了市衛生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培訓暨專項整治動員會議,但遲遲未有整治的實際行動。當事人2003年、2004年連續兩年未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涉及勞動者人數眾多,并且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反映了其職業衛生法律意識的淡薄和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漠視。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一是體現“違法必究”的執法原則,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單位,在組織開展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組織從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