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現年31歲的李某,十年前是錫山A公司的打磨工,有9年的粉塵接觸史。2005年1月,A公司為職工進行體檢后,無故與李某在內的5名打磨工解除了勞動關系。之后,除李某外的4人均失業在家。2005年4月惠山B公司招收打磨工,李某隱瞞了身體種種不適,順利的進入B公司工作。而B公司為了節約成本,未對李某等人進行上崗體檢。3個月后,李某離開B公司。同年11月李某被確診為患有職業病——矽肺I期,2006年8月經錫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11月李某的傷殘程度經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柒級。2007年3月無錫市惠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B公司一次性賠償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人民幣181777元。B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焦點: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經李某申請,追加A公司為本案被告。A、B兩公司為矽肺在那個公司形成展開了激烈的辯論。B公司認為,與李某一起被A公司無故解聘的其他4位打磨工,均患上不同程度的矽肺,只因之后失業在家,故而一切賠償費用均由A公司承擔。為何李某在B公司僅僅工作3個月,所有責任都要B公司承擔呢?此外,B公司還提供了中國醫學科學院衛生研究所主編的職業病書籍,證明一般矽肺患者的發病工齡多在6-12年左右。李某僅在B公司工作3個月,不可能導致矽肺I期這么嚴重?!吨腥A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A公司認為,李某在其公司工作時間雖然較長,但是B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李某的職業病是A公司造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B公司未對李某進行上崗體檢,A公司在2005年1月對李某進行體檢的報告上并未反應李某患有矽肺。同時根據該法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A公司雖也承認長期的打磨工經歷對李某確有職業病危害,但本案的舉證責任在B公司身上,B公司既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李某的職業病是A公司的職業病危害造成,那就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分析:為查明事實,法院到省級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調查。矽肺的確診需要進行至少2次X光胸透拍片,前后兩次拍片時間需間隔6個月。即使前次拍片疑視矽肺,但僅憑1次拍片是不能確診的,醫院必須將前后兩次拍片進行比對才能確診。該機構同時表明,矽肺的形成并不一定要6-12年,它與工作接觸史、工作環境、患者的本身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有關。我國曾經有1例急性矽肺病例,因工作環境特別惡劣,患者工作7個月就暴死。 法院遂又到疾病防控中心進行調查,查找A、B兩公司的粉塵檢測報告。據相關人員反映兩公司歷來未進行粉塵檢測,B公司也從未接受疾病防控中心的建議對勞動者進行體檢。疾病防控中心表明1個勞動者1年的體檢費用不過80元左右,但用人單位仍不愿對其職工進行體檢。至此,B公司雖忿忿不平,但因其始終無法舉出足夠的證據李某的矽肺是A公司造成,也無法證明B公司的工作環境在3個月內不會導致勞動者患上矽肺,故而面臨敗訴的風險。而李某卻因A、B公司之間的互相推諉至今沒有拿到分文。在這種情況下,承辦法官反復多次的做A公司的工作,組織調解,2007年6月12日,A公司終于作出讓步,愿意在不承擔責任的前提下補償李某3萬元,B公司也同意賠償李某15萬元。這些款項目前已送到了李某的手中。
這場工傷賠償爭議雖已畫上圓滿的句號,卻依然發人深省。它不僅為用人單位留下一個驚嘆號,警示它們知法守法;也為勞動者留下一個破折號——勞動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