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2年9月2日,申某某向重慶市某區勞動人事局遞交患病性質認定申請,自稱2000年8月起在某鞋業公司作鞋幫工,2002年3月起,出現頭暈無力、面色蒼白等癥狀導致無法工作,2002年7月26日,在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被確診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重慶市某區勞動人事局經過調查,于2002年9月28日認定申某某傷殘性質為工傷。某鞋業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消該工傷認定書。
某鞋業公司認為:首先,申某某曾在申請人處工作,但在2002年3月即離開了申請人處,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某區勞動人事局在2002年9月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中仍把申某某列為申請人單位職工,與事實不符。其次,申某某離開申請人處是2002年3月,申請工傷認定是2002年9月,在此期間,申請人無法了解申某某的去向和工作單位,申某某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未在有害環境中工作,申某某在離開申請人處后患病原因不明,不能將責任推給申請人。
重慶市某區勞動人事局認為;在申某某提出工傷性質認定申請后,我局即電話要求申請人提出工傷報告和相關材料,但申請人以種種理由推脫。2002年9月18日,我局到申請人單位進行調查取證,申請人單位不予合作,也不準申請人單位職工向我局提供任何相關證明材料。2002年8月5日,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對申請人單位進行調查,作出《有毒有害作業工人勞動衛生學調查表》和《空氣中有毒物質檢驗報告單》,證明申請人單位空氣中苯的濃度超出國家標準,而苯正是職業性重度苯中毒的病因。根據申某某提供的病歷和血液室化驗報告單等證明材料,申某某在2002年3月2日在當地醫院被診斷為增生性貧血伴骨髓受損,2002年4月24日在重醫附一院被診斷為慢性再障,2002年7月26日,在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被確診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申某某是在申請人處工作期間因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簡要分析]
本案中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申某某的致病原因,弄清其致病原因,就搞清楚了誰應該對申某某的職業病負責。
首先需要確定的,是申某某和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在本案中,申請人和重慶市某區勞動人事局都承認,申某某和申請人之間曾經有勞動關系,并且延續到2002年3月。在2002年3月申某某離開申請人單位后,申某某和申請人單位之間是否仍然存在勞動關系呢?根據雙方提供的材料,能夠確定的事實是申某某2002年3月2日因患病無法繼續工作而離開了申請人工廠,但是她并沒有提出辭職,而是一直要求申請人單位提出工傷報告,解決工傷待遇問題。申請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申某某和申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書面文件,也沒有證據證明申某某離開申請人單位之后曾在其它單位工作。據此可以認為,申某某和申請人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需要確定申某某的致病原因。申請人認為,申某某在2002年3月離開申請人單位到2002年9月申請工傷認定之間有半年時間行蹤不明,申某某應舉證證明她在這一時間段內沒有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而重慶市某區勞動人事局通過調查取證,取得了由權威機構出具的調查表、職業病鑒定等證據,證實了申某某的致病原因就是在申請人單位工作中接觸有毒物質苯而導致重度苯中毒的。重慶市某區勞動人事局的舉證因其具有權威性、科學性而被復議機關采信,在申請人單位工作期間接觸有毒物質被確定為申某某的致病原因。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忽視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因素導致工人患職業病的工傷案件,申請人某鞋業公司應對申某某的職業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