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述
2004年4月6日東莞市衛生監督所接到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關于請求協查東莞市璟耀金屬有限公司浸漿工序有何職業病危害》的函。4月7日東莞市衛生監督所派出監督員會同東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人員到該廠調查取證。
東莞市璟耀金屬有限公司位于東莞市道滘鎮蔡白管理區,是一家生產五金配件的臺資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有高溫、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衛生監督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廠未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無組織工人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場所無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無有效的職業病個人防護用品。衛生監督員制作了現場筆錄,發出了東衛監[2004]0407號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其限期20天內改正違法行為。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該廠射臘車間(含浸漿工序)空氣采集了兩個樣本,三氯乙烯濃度分別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過了標準值30 mg/m3。4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職業病防治研究所診斷該廠一名工人為職業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經過了初步調查認為有證據表明東莞市璟耀金屬有限公司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應予行政處罰,市衛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衛生監督員對該廠經理制作了詢問筆錄。衛生監督員于4月29日到該廠檢查其落實東衛監[2004]0407號衛生監督意見書情況,發現該廠沒有落實整改意見。,衛生監督員制作了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責令該廠射臘車間停產整頓。5月9日,市衛生局組織有關人員合議,作出了給予該廠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五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5月20日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直接送達當事人,該廠3日內沒有提出要求聽證,自動放棄聽證權利。5月28日,市衛生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東衛職罰字[2004]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6月14日,該廠繳納了伍萬元的罰款。
案例分析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
該廠未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無組織工人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場所無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無有效的職業病個人防護用品;工作場所三氯乙烯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行為,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車間空氣檢測報告為證,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二)款給予罰款伍萬元是準確的。
(二)處罰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適用一般程序,歷經了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合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也使處罰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監督執法及時、合法
4月7日,市衛生局監督員對該廠發出了東衛監[2004]0407號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該廠在4月27日前改正其違法行為。4月29日,衛生監督人員再次到該廠檢查,發現該廠沒有落實整改要求,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發生,衛生監督員及時制作了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責令該廠射臘車間停產整頓。本案監督執法過程完全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