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油罐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單位頒發的資質證后糟證上崗。
2.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礙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駕駛油罐車。酒屆
或服用鎮靜藥者不得駕駛油罐車。
3.作業中應觀察或巡視機械、周圍人員及環境狀況,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駕駛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長發不得外露,女工應戴工作帽。
5.不得隨意拆除機械設備照明、信號、儀表、報警和防護裝置。應按規定的周期檢查、調校安全防護裝置。
6.設備外露的傳動機構、轉動部件和高溫、帶電部分應裝設防護罩等安全防護設施和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機械運轉時嚴禁接觸運行部件、進行修理及保養作業。
8.油罐車的各種專用裝置必須完好,油泵、油管、油罐接央、閩門、加油口等應密封良好無泄漏,通氣孔應暢通,接地鏈條應符合規定。
9.油罐汽車的化油器不得有回火現象。油罐汽車附近嚴禁明火操作,嚴禁吸煙。油罐汽車停放時應遠離火源;炎熱季節應選擇蔭涼處停放;雷雨天氣不得將車停放在大樹或高壓線下。
10.檢修人員檢修車輛時,不得攜帶火種,不得穿帶釘子的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