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將巡邏摩托車使用管理情況納入督察內容。專職督察人員在督察時發現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巡邏摩托車的,可以當場扣留巡邏摩托車或警告當事人;情節嚴重的移交交巡警、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1、不按規定使用巡邏摩托車,濫用警燈、警報器,不按規定攜帶摩托車牌證或者挪用、轉借牌證的;
2、非工作需要將巡邏摩托車停放在賓館酒店、娛樂場所或風景旅游區;
3、駕駛巡邏摩托車的違章、違規行為,不服從交巡警部門處理的;
4、私自噴涂巡邏摩托車外觀標志,以及偽造、涂改巡邏摩托車牌證的;
5、駕乘巡邏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的;
6、車輛維護保養不及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7、車輛逾期未參加檢審或超過保險期限仍上路行駛的;
8、發生交通事故未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督察隊、辦公室報備的。
二、對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本公司將按照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并與各單位及個人工資掛鉤。
三、本規定由人防部、督察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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