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安全、技術)培訓和培訓后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準上崗施工。
2、施工安全配合協議不簽訂,施工方案、計劃不批準,不準施工。
3、現場防護員、施工負責人、駐站聯絡員不到位,通訊聯絡信號不暢通,不準施工。
4、堅持“行車不施工,施工不行車”原則,鄰線列車和施工作業人員未實行物理隔斷,不準施工。
5、照明設備不良或配備不足時,不準夜間施工。
6、未接到線路封鎖命令,任何人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7、未按審定方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安全防護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準發布施工命令。
8、任何人不準翻越防護柵欄,跨越警戒繩到既有線上行走、作業。
9、未按規定穿戴標記的防護服,佩戴安全防護用品。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10、線路設備狀態未達到列車放行條件,材料及機具侵入限界的,不準放行列車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