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機動車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從國外情況來看,對機動車實行強制定期安全檢驗也是歐洲、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普遍做法。機動車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是保障機動車安全性能處于良好狀態的有效措施,是政府機動車管理部門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2013年1月30日,公安部通報:截至2012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4億輛,汽車保有量1.2億輛,年增長1510萬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的規定,就1.2億輛汽車而言,全國每年要有數千萬輛汽車需要接受安全技術檢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可以說,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落實機動車安全檢驗的質量和效果,對保障數以億計的機動車安全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有重要影響。安檢機構落實規范檢驗與服務群眾的水平,也是對政府部門監管舉措的考驗。提高我國機動車安全檢驗監管水平,督促安檢機構嚴格規范落實檢驗,提升公眾滿意度,勢在必行。
一、我國個別安檢機構落實機動車安全檢驗存在的問題
(一)不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檢驗,致使檢驗流于形式
個別安檢機構存在降低檢驗標準,操作規范性差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減少檢驗項目,主要集中于人工檢驗的外觀、底盤、底盤動態、路試等檢驗項目;二是引車員線內檢測時不按規范操作或降低檢驗標準;三是篡改、偽造檢驗數據或結果等。
(二)為牟利而故意刁難群眾,服務意識差
機動車檢驗實行社會化,安檢機構經營主體一般為追逐經濟效益的企業,為了牟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在政府部門疏于監管的情況下,安檢機構存在故意刁難群眾,向群眾變相征收調修費等現象。甚至出現內外勾結的非法中介,以保過的方式向群眾多收費。另外,個別安檢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處于強勢地位,工作人員態度蠻橫、服務意識差,給群眾帶來極大不滿。
(三)安檢機構規劃布局不合理,為群眾帶來極大不便
安檢機構規劃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現在檢驗機構數量不足或過量、地理位置不合理等。這是為群眾帶來極大不便的問題,同時也是原因。一方面表現在驗車占用了群眾過多的時間和資源,如長時間排隊、長距離驅車等;另一方面表現在檢驗機構數量不足容易導致競爭不充分,進而導致為牟利而故意刁難群眾,服務意識差;檢驗機構數量過多容易導致惡性競爭,進而導致降低檢驗標準,使檢驗流于形式。
二、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分析
根據西方制度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理論以及“理性經濟人”原理 得出,人、組織、機構在經濟利益方面都是理性的,都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完善的監管機制是任何制度良好運行的前提條件。我國個別安檢機構開展機動車安全檢驗業務出現以上諸多問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監管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制約,安檢機構在追逐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驅動下,以上行為也就順理成章。因此,解決以上問題,根本措施是加強對安檢機構的監管。
三、國外加強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管的路徑
根據國外機動車安全檢驗相關法律法規,梳理機動車檢驗整體制度框架得出,國外加強檢驗機構監管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一是法律法規層面,對于檢驗機構違法處罰、檢驗員資格管理等的明確規定;二是質量管理方面,強調通過第三方認證的方式加強檢驗機構自我監督,執行國際質量管理相關標準。
(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對檢驗機構的違法處罰,便于操作執行
法律法規分類界定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量化處罰標準,為監管部門采取處罰措施提供依據和支撐,在制度設計上便于操作執行。如美國夏威夷州地方法規將檢驗機構違法行為劃分為輕微、較重、嚴重三類 ,并且明確了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 。我國臺灣車檢相關法律也有類似規定,將檢驗機構違法行為和處罰標準進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