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駕駛員安全作業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駕駛員安全作業。
2 安全操作要點
2.1 各種機動車輛必須經過公安交通部門檢查合格,持有牌照,方可行駛。
2.2 不準駕駛未修理好的或剎車器失靈的車輛。
2.3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檢審合格,發給駕駛執照,方準駕駛。
2.4 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法規》上對駕駛員提出的“十三”不準的規定。講究職業道德,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違章、不發生交通事故。
2.5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保證證件齊全。
2.6 出車前必須做到五檢查(即轉向、制動、燈光、雨刮、喇叭),經檢查正常后方可出車,堅決做到車有故障不出車。行車中不準吸煙、進食和閑談。
2.7 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
2.8 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超速、緊跟、開斗氣車等)。
2.9 車輛行駛中或中途停車以及回庫后要隨時查看有否漏油、水、電等,冬季要做好防凍措施。
2.10 嚴禁酒后開車。
2.11 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工作,使車輛機件始終處于良好性能和待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