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有車單位聘用在外注冊駕駛員,事先應通過進廠交安委考試批準。
二、嚴禁非職業駕駛員,一年駕齡以內駕駛員駕公車執行長途任務。
三、7座以上車輛執行長途任務時,必須上報交安委,經集團公司交安委同意,交警隊安全民警對車輛進行檢測,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培訓,廠領導批準后,方可出車。
四、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自檢,車輛行駛中發現危及安全的問題時,應修復后方可行駛。
五、廠交安委每月對機動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檢測。
六、駕駛員應自覺遵章守紀,對違章者或酒后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違規者,一旦發生事故,還要追究違規駕駛員單位領導責任。
七、機動車向外轉借,抵押要經廠交安委批準。
八、賣出機動車要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后才能將車輛交與買者。
九、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時限進行維修和保養。
十、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集中精力,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開快車、病車,“英雄”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