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突飛猛進,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物流也快速發展,其運輸業務日趨增多,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運輸設備不符合條件及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原因而引發的道路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有發生。
一、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現狀令人擔憂
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去年3月15日實施后,原來由公安消防機構管理的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移交交通部門。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一些管理工作還不到位,公安消防機構在依法實施監督時,管理難度增大。
一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道路危險品運輸的車輛管理只局限于單位內部的發證管理,其對道路危險品運輸情況不檢查、不掌握。公安消防機構在對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情況進行查處時,只能依據《條例》第67條的規定對有資質的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而對無資質運輸單位的查處只能依照《條例》第65條的規定由交通部門予以處理。
二是掛靠現象嚴重,管理難度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準運證件是以專業運輸單位為基礎發放的。如無錫市原有1000多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分布在全市400多家單位(含個體私營),但運輸管理部門要求須有10輛車以上的運輸單位方可發放危險化學品運輸準運證。這樣就有許多車輛領不到證,特別是一些企業轉制后,車輛賣給個人的,也領不到證。由此,產生車輛掛靠現象,一些個體運輸車輛以掛靠專業運輸單位的形式領取準運證。名義上是加強了管理,但實際上,這些掛靠車輛根本不能接受掛靠單位的管理。同時,由于一些個體運輸車輛為了減少開支費用,不配備專門的押運人員,違章運輸,這種現象非常普遍。
三是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知識缺乏,安全意識淡薄。不少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崗位培訓而上崗作業,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消防意識淡薄,缺乏消防安全知識,對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置的基本常識不熟悉,有的不了解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等,還有的甚至在駕駛室內違章吸煙。
四是處罰額度不盡合理,不便操作。根據《條例》第67條規定,對有5種違法情形的予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這樣的規定下限太高,上限不高,執行時難以操作。如有的運輸車輛有時只運輸2000元左右甚至價值更少的貨物,因違反有關條款需要處罰時,按規定要罰款2萬元,被處罰對象難以接受。上限10萬元也不盡合理,如對重大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惡性事故的違章行為則僅處罰10萬元,不能起到處罰應有的懲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