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車輛的技術狀況應符合國家規定,安全裝置應完善可靠。對車輛應定期進行檢查,使用前還應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然及交通安全的缺陷應及時排除,不準帶缺陷行駛。
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牌號、行駛讓,及其他相關證件才準行駛。所有車輛必須建立車輛檔案卡和有關臺帳,對車輛的各項技術狀況、年度檢驗、例保和大要做詳細的記錄。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特別是制動器、轉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視器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有效齊全。車輛修理和保養必須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實行計劃修理和計劃保養制度。平時要加強對車輛技術狀況的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詳細記錄,發現缺陷應及時排除,主要技術性能達不到要求的車輛不準投入運行。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車輛載物時,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重量,裝載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泄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當車輛載人時,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貨運車輛不準入、貨混載,但大型貨車輛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1~5人,并留有安全乘坐位置,不準乘帶與工作和生產無關的人員,車輛攔板和貨物上嚴禁坐人。貨車載人時,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人員不得在車上吸煙。叉車、翻斗車、起重車除駕駛員、副駕駛員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駛中不得有人坐立。
車輛載物時,高度、寬度、長度按有關規定執行,運輸超高、超長、超寬物品必須向地方公安機關妥審批手續后才準行駛。在運輸超高、超長、超寬物品時,物品不得超過核定的載重噸位。短車廂運輸時,限載核定噸位的70%~80%,在運輸超長物品時應用專用車架。對于超高、超長、超寬物品,裝載重心要適當,途中要加強檢查。超高、超寬、超長處需設紅色標志,夜間懸掛紅色標志燈。在運輸超高物品時,應在頂端加綁數條有彈性的毛竹片,防止超高物品直接與行道樹枝、低壓線、廣播線、通信線等相刮。運輸超高、超長、超寬物品時,必須中速行駛,盡量避免急剎車。轉彎時要提前減速,通過山區公路時,要防止超長、超寬、超高部位與山或樹木豐碰刮。通過隧道、涵洞或立交地段時,事前應察持其允許通過的高度,確保能安全通過。
對于承運20MVA以上變壓器等大件物品時,運輸人員事前應查看行車路線關向當地公路管理部門了解沿途各座橋梁情況,制定具體運輸方案,經車管部門審核,報主管廠(局)長批準后才能運輸。當運輸危險物品時,應指派安全年資較長、駕駛技術較好的同志擔任。計劃性的危險物品運輸,盡量做到專車、專人,并指派專人押運。對液化氣槽車等有關的特種車輛需辦妥準駕證后方準駕駛,駕駛員應自覺遵守各類危險物品庫(站)的規定,嚴格遵守各項交通條例。要確保安全運輸危險品的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懸掛“危險品”的醒目標志;不得由其他車輛拖拉或拖拉其他車輛;車輛上必須配備適量的滅火器;不準在載有危險品的車輛旁邊吸煙、不準用汽油擦洗各部件;不準將炸藥和雷管、電石和氧氣瓶同車運輸。在運輸途中遇火源時,應在上風200m,下風300m外繞道,運輸中途停歇或遇雷時,應在遠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梁、隧道等200m外停和。駕駛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對從事危險品運輸、裝卸的工人,應每季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兩年進行一次訓練和考試,經考試合格,方準繼續操作。
車輛在行駛時,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當地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特別是在分道行駛、時速規定和讓車、超車、會車、停車等操作處置上,要嚴格遵守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