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水域秩序維護
陸上城市交通管理通過交通警、崗亭、紅綠燈、摩托車巡邏、通信設施、交通管制等手段來維護交通秩序。港口水域交通像陸上城市一樣繁忙、水域秩序的維護是通過港務監督的監督員、監督站、信號臺、邽望臺、巡邏船、通信設施、港口交通管理系統等手段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監督員、巡邏船巡邏的任務:
(1)監督船舶執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關規定。
(2)檢查港內一切航行標導的位置是否正確,燈光是否正常。
(3)禁止碼頭、岸邊或船舶上所設置的強光燈的燈光射向河道。
(4)檢查各種船舶是否按照規定在指定水域停泊或在規定限度并排停靠。
(5)注意航道、碼頭的水深變化及監督水域清潔衛生。
(6)監督船舶在港內航行時,應使用規定信號。
(7)監督船舶燈號、聲號、形號和旗號的正確使用。
(8)監督船舶在港內按規定速度航行。
(9)禁止船舶在航道中閑蕩、設置固定魚具、任意拋錨停泊阻礙船舶航行。
(10)禁止船舶強行橫過或搶越正在行駛的船舶船頭。
(11)監督船舶系帶浮筒時所用纜的規格和數量、并不得過緊或過松。
(12)監督維護港內水上、水下施工的安全區。
(13)監督一切在港船舶留的船員不得少于規定人數。
(14)監督船舶在強風、臺風警報期間,正確執行監督長的指示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5)監督裝載危險貨物船只,懸掛規定的信號及遵守有關的各項規定。
(16)對港區內發生的海損事故,應立即報告所屬監督站并采取緊急措施。
二、港口信號規定
為加強港口安全秩序管理,統一信號、便于船舶與港口聯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于1977年6月1日零時起所有沿海港口統一使用交通部規定的《沿海港口信號規定》,各港因特殊情況,需要制訂臨時性信號時,不應與上述信號規定發生矛盾。《港口信號》未曾列入通信業務,可依照1969年《國際信號規則》辦理。
三、港口交通管理系統
隨著水運事業的發展,使水上交通安全問題日趨嚴重,交通流量與交通安全的矛盾更為突出,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在船舶交通繁忙、擁擠的港口,交通事故頻發區域,是設置船舶管理系統的重點。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包含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的內容,是由先進的通信導航、計算機與科學的交通工程學和交通管理學相結合的新技術領域的綜合系統工程。
港口交通管理系統中主要的設備,也稱“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子系統”,主要有雷達監測設備、數據處理設備和通信設備這三個子系統分別承擔搜集交通信息、處理交通信息,提供交通信息這三項船舶交通管理或服務的基本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