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限貨物的承運和裝車
(1)發貨人在托運超限貨物時,應向發站提供有關資料:①托運超限貨物說明書、貨物外形的三視圖,并須以“+”號標明貨物重心位置;②自輪運轉的超限貨物,應有自重、軸數、軸距、固定軸距、長度、轉向架中心銷間距離,制動機形式以及限制條件;③必要時還應附有計劃裝載、加固計算根據的圖紙和說明。
(2)發站受理超限貨物時,應對發貨人提出的有關技術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貨物進行裝車前的測量(按計劃裝載狀態測量其長度、中心高度和側高度、中心高度處的寬度和不同側高處的寬度)。然后,以文電向上級請示裝運辦法,其中到站為自局管內的各級超限貨物,向分局請示,到站為跨及三局的超限貨物或各局間運輸的一、二級超限貨物,向鐵路局請示,到站為跨及四局以上及通過電氣化區段的超級超限貨物,其裝后的高度超過5150mm,或裝后的高度雖在50000mm~5150mm,但其左側或右側寬度超過750mm的超限貨物,均應報送鐵路局,審核后向鐵道部請示。
鐵道部、鐵路局或分局接到請示后,應向各有關單位指示裝運辦法。如需要安裝檢查架或臨時改變建筑物、固定設備時,應在批示文電中詳細指明。
(3)超限貨物裝車前,鐵路局、分局或車站應會同發貨人共同研究,采取改變包裝、拆解貨體和改善裝載方法等措施,盡可能降低超限程度。對不能拆解的特殊設備,為通過個別限制建筑限界,經鐵路局確定,可將木制車底板部分拆下容納貨物的突出部分。
(4)超限貨物裝車后,應按裝載的實際狀態,分別測量其長度(跨裝時要測量支距的長度和兩支點外方的長度,突出裝載時,要測量突出車輛端梁外方的長度)、高度和寬度。
2.超限車的掛運和檢查
(1)發站、中轉站在掛運超限車以前,車站值班員應將批示命令號碼、車種、車號、到站、超限等級報告調度所??缂皟蓚€調度所的,需征得相鄰調度所的同意后才能掛運。
運行上有限制條件的超限車,除有特別指示外,禁止編入直達、直通列車。
(2)調度所在掛運和接運超限車以前,應將管內的具體運行條件以調度命令下達有關站段。發站、中轉站的車站值班員應將調度命令交給列車乘務員。無調度命令時禁止掛運。
(3)安裝檢查架的車輛與超限車由同一列車掛運時,應掛在后部沒有照明燈機車的次位,并與超限車隔離10輛以上,或掛在同方向前一列車的后部。
(4)超限列車或掛有超限車的列車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內規定的線路上到發或通過。
(5)掛有超限車的列車或超限列車的會車條件為:
①經過車站時,與鄰線線路上車輛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350mm。
②列車運行于雙線、多線或并行的單線區間的直線地段時,兩運行列車之間的最小距離:大于350mm時不限速;在300~350mm之間時,速度不得超過30km/h;小于300mm時禁止會車。在曲線地段要相應加寬。
③超限車在運行過程中,超限貨物的任何超限部位與建筑限界之間的距離,在70~100mm之間時,速度不得超過15km/h;在100~1501mm時,不得超過25km/h;不足70mm時,由分局規定運行辦法。
(6)超限車的發站或途徑的區段站、編組站,指定的檢查站,應對超限車的裝載加固情況以及車輛技術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在“超限貨物運輸記錄”上注明和簽字。
(1)發貨人在托運超限貨物時,應向發站提供有關資料:①托運超限貨物說明書、貨物外形的三視圖,并須以“+”號標明貨物重心位置;②自輪運轉的超限貨物,應有自重、軸數、軸距、固定軸距、長度、轉向架中心銷間距離,制動機形式以及限制條件;③必要時還應附有計劃裝載、加固計算根據的圖紙和說明。
(2)發站受理超限貨物時,應對發貨人提出的有關技術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貨物進行裝車前的測量(按計劃裝載狀態測量其長度、中心高度和側高度、中心高度處的寬度和不同側高處的寬度)。然后,以文電向上級請示裝運辦法,其中到站為自局管內的各級超限貨物,向分局請示,到站為跨及三局的超限貨物或各局間運輸的一、二級超限貨物,向鐵路局請示,到站為跨及四局以上及通過電氣化區段的超級超限貨物,其裝后的高度超過5150mm,或裝后的高度雖在50000mm~5150mm,但其左側或右側寬度超過750mm的超限貨物,均應報送鐵路局,審核后向鐵道部請示。
鐵道部、鐵路局或分局接到請示后,應向各有關單位指示裝運辦法。如需要安裝檢查架或臨時改變建筑物、固定設備時,應在批示文電中詳細指明。
(3)超限貨物裝車前,鐵路局、分局或車站應會同發貨人共同研究,采取改變包裝、拆解貨體和改善裝載方法等措施,盡可能降低超限程度。對不能拆解的特殊設備,為通過個別限制建筑限界,經鐵路局確定,可將木制車底板部分拆下容納貨物的突出部分。
(4)超限貨物裝車后,應按裝載的實際狀態,分別測量其長度(跨裝時要測量支距的長度和兩支點外方的長度,突出裝載時,要測量突出車輛端梁外方的長度)、高度和寬度。
2.超限車的掛運和檢查
(1)發站、中轉站在掛運超限車以前,車站值班員應將批示命令號碼、車種、車號、到站、超限等級報告調度所??缂皟蓚€調度所的,需征得相鄰調度所的同意后才能掛運。
運行上有限制條件的超限車,除有特別指示外,禁止編入直達、直通列車。
(2)調度所在掛運和接運超限車以前,應將管內的具體運行條件以調度命令下達有關站段。發站、中轉站的車站值班員應將調度命令交給列車乘務員。無調度命令時禁止掛運。
(3)安裝檢查架的車輛與超限車由同一列車掛運時,應掛在后部沒有照明燈機車的次位,并與超限車隔離10輛以上,或掛在同方向前一列車的后部。
(4)超限列車或掛有超限車的列車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內規定的線路上到發或通過。
(5)掛有超限車的列車或超限列車的會車條件為:
①經過車站時,與鄰線線路上車輛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350mm。
②列車運行于雙線、多線或并行的單線區間的直線地段時,兩運行列車之間的最小距離:大于350mm時不限速;在300~350mm之間時,速度不得超過30km/h;小于300mm時禁止會車。在曲線地段要相應加寬。
③超限車在運行過程中,超限貨物的任何超限部位與建筑限界之間的距離,在70~100mm之間時,速度不得超過15km/h;在100~1501mm時,不得超過25km/h;不足70mm時,由分局規定運行辦法。
(6)超限車的發站或途徑的區段站、編組站,指定的檢查站,應對超限車的裝載加固情況以及車輛技術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在“超限貨物運輸記錄”上注明和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