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7月1日起,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學品液貨船、氣體運輸船、散貨船和高速貨船等船舶應當符合公約的下述要求:
1. 所有3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安裝自動識別系統(AIS)。
2. 所有100總噸以及的客船以及300總噸以上的貨船,應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計劃干塢檢驗之日在船體和內部艙壁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
3. 所有3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應配備記錄船舶歷史的《連續概要記錄》。
4. 所有5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船上保安警報系統。
5. 所有公約適用的國際航行船舶,在船上應備有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
6. 所有公約適用的國際航行船舶,要求經保安審核并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按照公約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締約國將對國際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規定進行檢查,對有明確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將采取檢查、延誤、滯留、限制船舶驅逐出港、要求船舶開往指定位置等強制措施。
經營國際航線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按照SOLAS公約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各項船舶海上保安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按照公約的規定,抓緊編制本單位國際航行船舶的保安計劃,指定并培訓公司保安員及船舶保安員,為所屬國際航行配備規定的設備、文件和標識,申請船舶保安評估,及時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1. 所有3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安裝自動識別系統(AIS)。
2. 所有100總噸以及的客船以及300總噸以上的貨船,應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計劃干塢檢驗之日在船體和內部艙壁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
3. 所有3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應配備記錄船舶歷史的《連續概要記錄》。
4. 所有5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船上保安警報系統。
5. 所有公約適用的國際航行船舶,在船上應備有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
6. 所有公約適用的國際航行船舶,要求經保安審核并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按照公約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締約國將對國際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規定進行檢查,對有明確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將采取檢查、延誤、滯留、限制船舶驅逐出港、要求船舶開往指定位置等強制措施。
經營國際航線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按照SOLAS公約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各項船舶海上保安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按照公約的規定,抓緊編制本單位國際航行船舶的保安計劃,指定并培訓公司保安員及船舶保安員,為所屬國際航行配備規定的設備、文件和標識,申請船舶保安評估,及時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