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難事故和污染損害事故中,約有80%是人為因素造成的,而觸礁、失火、爆炸事故中人為因素的比例高達90%,碰撞事故中人為因素的比例更達到95%。人為因素對船舶安全的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數字讓人揪心
拿在長江上航行船舶發生事故的情形為例,2003年1至6月份,長江上共發生一般以上事故32起,死亡或失蹤93人,沉船25艘,直接經濟損失達1465.25萬元,轄區安全狀況綜合指數為91.6,安全狀況定性評估為嚴重惡化。
對這些事故進行分析,人為因素對航行安全的影響就顯露出來。船員操作不當及違章航行導致的事故占事故總數的72.8%。這些事故集中體現出駕駛人員對航道和水流流態不熟、盲目操作、航行辨別能力差、錯走航路等問題。同時,一些當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違章航行,嚴重超載,也成為出現各類事故的原因。
一系列的事故讓人們看到,人為因素影響的不僅是自己,更重要的還是影響他人,影響公司和船舶的總體管理水平。比如一個船長和輪機長沒有良好專業理論知識,船舶就缺少一種專業理論的氛圍,責任心不強也會影響他人的責任心。岸上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達不到船岸溝通的要求,其職責意識、專業技能不能支持公司安全管理系統的有效運轉,就會影響整個公司的管理水平。因此,人為因素對安全的影響還是一種整體效應,這種整體效應的綜合效能直接影響了整個公司的安全管理。在這樣一種氛圍中,負面影響達到一定程度就會引發安全事故。
行為管理是關鍵
導致事故的人為因素簡單地講就是人為失誤,國際海事組織推出的ISM規則,目的就是要求營運船舶的公司改變以往的安全管理模式,重點控制人員的行為,指導船公司通過提高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明確責權關系等一系列的行為管理,達到船舶安全航行的目的。把人員行為與安全目標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通過人員行為把“預防、預控、預案”這一安全管理的核心充分地展現出來,達到防止或減少由于管理不當或操作不慎等人為因素而引起的海難事故。
ISM國內規則正是以此為著眼點,要求船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這包括制定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明確公司人員和船員的責任和權限,指定公司與船舶聯系人員,培訓公司人員和船員使他們勝任工作維護保養好船舶和設備,報告和分析不符合安全管理體系的情況和海難事故甚至險情,加強文件控制,保證執行現實有效,定期進行內部審核,接受政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的外部監督。
管理規則出臺
交通部為保證水上安全,防止人員傷亡,避免對環境特別是水域環境造成損害以及對財產造成損失,早在2001年7月12日就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該規則自2003年1月1日起對第一批適用的船舶,即載客定員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滾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總噸以上的氣體運輸船、散裝化學品船生效,這為我國船舶安全航行提供了安全準則。
因此,在長江水域范圍內全面實施《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既是國家的強制要求,也是加強安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預防事故發生的內在需要。實施《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應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宣傳工作,努力營造“安全生產,人人有責”、“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提高船員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生產意識;二是做好船公司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充分發揮內審員對管船公司執行規章制度的監督作用,以及對船舶是否符合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安全航行條件、船員是否具有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能力進行監督;三是做好船公司安全生產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確保其具備適任條件;四是督促船公司按照交通部的要求盡快完善安全管理體系。(顧啟忠)
數字讓人揪心
拿在長江上航行船舶發生事故的情形為例,2003年1至6月份,長江上共發生一般以上事故32起,死亡或失蹤93人,沉船25艘,直接經濟損失達1465.25萬元,轄區安全狀況綜合指數為91.6,安全狀況定性評估為嚴重惡化。
對這些事故進行分析,人為因素對航行安全的影響就顯露出來。船員操作不當及違章航行導致的事故占事故總數的72.8%。這些事故集中體現出駕駛人員對航道和水流流態不熟、盲目操作、航行辨別能力差、錯走航路等問題。同時,一些當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違章航行,嚴重超載,也成為出現各類事故的原因。
一系列的事故讓人們看到,人為因素影響的不僅是自己,更重要的還是影響他人,影響公司和船舶的總體管理水平。比如一個船長和輪機長沒有良好專業理論知識,船舶就缺少一種專業理論的氛圍,責任心不強也會影響他人的責任心。岸上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達不到船岸溝通的要求,其職責意識、專業技能不能支持公司安全管理系統的有效運轉,就會影響整個公司的管理水平。因此,人為因素對安全的影響還是一種整體效應,這種整體效應的綜合效能直接影響了整個公司的安全管理。在這樣一種氛圍中,負面影響達到一定程度就會引發安全事故。
行為管理是關鍵
導致事故的人為因素簡單地講就是人為失誤,國際海事組織推出的ISM規則,目的就是要求營運船舶的公司改變以往的安全管理模式,重點控制人員的行為,指導船公司通過提高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明確責權關系等一系列的行為管理,達到船舶安全航行的目的。把人員行為與安全目標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通過人員行為把“預防、預控、預案”這一安全管理的核心充分地展現出來,達到防止或減少由于管理不當或操作不慎等人為因素而引起的海難事故。
ISM國內規則正是以此為著眼點,要求船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這包括制定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明確公司人員和船員的責任和權限,指定公司與船舶聯系人員,培訓公司人員和船員使他們勝任工作維護保養好船舶和設備,報告和分析不符合安全管理體系的情況和海難事故甚至險情,加強文件控制,保證執行現實有效,定期進行內部審核,接受政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的外部監督。
管理規則出臺
交通部為保證水上安全,防止人員傷亡,避免對環境特別是水域環境造成損害以及對財產造成損失,早在2001年7月12日就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該規則自2003年1月1日起對第一批適用的船舶,即載客定員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滾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總噸以上的氣體運輸船、散裝化學品船生效,這為我國船舶安全航行提供了安全準則。
因此,在長江水域范圍內全面實施《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既是國家的強制要求,也是加強安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預防事故發生的內在需要。實施《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應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宣傳工作,努力營造“安全生產,人人有責”、“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提高船員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生產意識;二是做好船公司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充分發揮內審員對管船公司執行規章制度的監督作用,以及對船舶是否符合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安全航行條件、船員是否具有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能力進行監督;三是做好船公司安全生產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確保其具備適任條件;四是督促船公司按照交通部的要求盡快完善安全管理體系。(顧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