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之一:有關部門盡快立法,禁止掛機船和水泥船等低標準船進入黃浦江;加強源頭管理,從裝貨點就杜絕船舶超載。這樣才能維護上海國際大都市的形象,優化上海港通航環境,確保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順利進行。
建議之二:加強對碼頭、單位、船主的管理。海事部門和碼頭、單位、船主要加強配合,共同把關,責任共擔,各盡其責。對超載船舶,碼頭單位不予卸貨;對擅自超裝的船舶,貨主、碼頭要堅決抵制;對要求裝貨的船舶,必須要持有關證書、航行簽證簿到海事部門辦理申報、核準后方能裝、卸貨;貨主不得租用未經海事部門核準的船舶運輸;代理人不得代理未經海事部門核準的船舶;碼頭單位也不得為未經海事部門核準的船舶裝、卸貨。對不配合海事部門把好安全關的碼頭、貨主,海事部門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直至停止作業。
建議之三:抓好始發港船舶簽證管理。強化始發港船舶的安全檢查,嚴把安全檢查關、船舶簽證關,及時制止船舶超載或積載不當、配員不足或船員超等級、船舶超航區等違章行為,對船舶超載運輸不予簽證,禁止出港,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船舶始發港。
建議之四:提高小型船舶船民的保險意識,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他們主動投保。這不僅可以減少船民發生事故后的損失,而且還可以為發生事故后及時打撈、疏通航道,提供費用保證。
建議之五:鑒于目前超載船舶數居高不下,超載、超航區、配員不足等違章現象,建議各相關部門統一開展專項整頓,加強對超載船舶的管理,減少沉船事故的發生,對超載船舶要強制卸載放行。對嚴重超載及危及船員生命安全(載物超過額定載重噸位30%以上)、船舶嚴重超載拒不消除違法狀態或者被責令恢復原狀的船舶到期未恢復原狀的,海事部門應對船舶駕駛人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時建議交通部借鑒《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的有關做法,制定完善的查處超載船的具體規定,以便操作;對某些地區亂發證、亂簽證、考試不見人、檢驗不見船、簽證只收費、大船發小證的發證機關予以嚴肅處理。
建議之二:加強對碼頭、單位、船主的管理。海事部門和碼頭、單位、船主要加強配合,共同把關,責任共擔,各盡其責。對超載船舶,碼頭單位不予卸貨;對擅自超裝的船舶,貨主、碼頭要堅決抵制;對要求裝貨的船舶,必須要持有關證書、航行簽證簿到海事部門辦理申報、核準后方能裝、卸貨;貨主不得租用未經海事部門核準的船舶運輸;代理人不得代理未經海事部門核準的船舶;碼頭單位也不得為未經海事部門核準的船舶裝、卸貨。對不配合海事部門把好安全關的碼頭、貨主,海事部門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直至停止作業。
建議之三:抓好始發港船舶簽證管理。強化始發港船舶的安全檢查,嚴把安全檢查關、船舶簽證關,及時制止船舶超載或積載不當、配員不足或船員超等級、船舶超航區等違章行為,對船舶超載運輸不予簽證,禁止出港,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船舶始發港。
建議之四:提高小型船舶船民的保險意識,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他們主動投保。這不僅可以減少船民發生事故后的損失,而且還可以為發生事故后及時打撈、疏通航道,提供費用保證。
建議之五:鑒于目前超載船舶數居高不下,超載、超航區、配員不足等違章現象,建議各相關部門統一開展專項整頓,加強對超載船舶的管理,減少沉船事故的發生,對超載船舶要強制卸載放行。對嚴重超載及危及船員生命安全(載物超過額定載重噸位30%以上)、船舶嚴重超載拒不消除違法狀態或者被責令恢復原狀的船舶到期未恢復原狀的,海事部門應對船舶駕駛人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時建議交通部借鑒《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的有關做法,制定完善的查處超載船的具體規定,以便操作;對某些地區亂發證、亂簽證、考試不見人、檢驗不見船、簽證只收費、大船發小證的發證機關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