撈起無主沉船和物資,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船舶和船用機械,應經港(航)務主管機關驗船部門鑒定:有修復價值的,應當修復使用;確無修復價值的,應經辦理船舶報廢手續后處理。
2)軍用物資應經有關軍事機關檢驗,有軍用價值的,交軍事部門處理,沒有軍用價值的,仍按一般物資處理。
3)有歷史價值的船舶、器材、文物等,應經有關機關鑒定后處理。
4)從沉沒的國際航行船舶上撈起的進口物資,或從外籍沉船上拆下的材料等,應按海關有關規定處理。
5)國內外貨幣、金銀和珍寶等,應上繳國庫。
1)船舶和船用機械,應經港(航)務主管機關驗船部門鑒定:有修復價值的,應當修復使用;確無修復價值的,應經辦理船舶報廢手續后處理。
2)軍用物資應經有關軍事機關檢驗,有軍用價值的,交軍事部門處理,沒有軍用價值的,仍按一般物資處理。
3)有歷史價值的船舶、器材、文物等,應經有關機關鑒定后處理。
4)從沉沒的國際航行船舶上撈起的進口物資,或從外籍沉船上拆下的材料等,應按海關有關規定處理。
5)國內外貨幣、金銀和珍寶等,應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