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企業安全隱患整治指南
第一類
凡存在以下一般隱患的涉氨制冷企業,可直接整改,限期完成。
(一)氨制冷機房貯氨器上方應設置水噴淋系統。
整改依據:
(1)《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的通知》 (安委
[2013]6 號)
(2)《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 第 8.3.4 條等。
技術要求:
(1)涉氨制冷企業的氨壓縮機房貯氨器上方應設置水噴淋系統,并選用開式噴頭,開
式噴頭保護面積按貯氨器占地面積確定。 開花水槍及開式噴頭的水源可由庫區消防給水系統
供給。操作均可為手動。
(2)貯氨器設置水噴淋系統是按防液氨泄漏設計。在氨壓縮機房貯氨器上方設置水噴
淋系統,并選用開式噴頭,是為了當貯氨器發生泄漏時,同時打開噴頭,稀釋事故漏氨,保
護操作人員及時搶修并逃離現場。 設置位置按貯氨器占地面積確定, 即噴淋水能覆蓋整個貯
氨器區域。開式噴頭為通水后即噴水,所有布置的噴頭同時噴水。
(3)開式噴頭的水源可由庫區消防給水系統供給, 水量與庫區消防給水系統分別計算,
噴水時間按 0.5h 計,操作均可為手動, 控制閥門可設置在貯氨器附近并靠近氨壓縮機房出
入口處。
(4)開式頭設置高度高于貯氨器 2 米為宜。可采用單管式,水壓與庫區消防給水系統
一致可由庫區消防給水系統供給。
(5)貯氨器水噴淋系統應設有相應的排水措施,在貯氨器處設置地漏排水,地面標高
坡向地漏處。 噴淋系統排水可與緊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容積按布
置噴頭個數總出水量與緊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時間按 0.5h 計。
整改措施:
涉氨制冷企業的氨壓縮機房貯氨器上方未設置水噴淋系統的應按技術要求加設噴淋系
統,并加設相應的事故水池。
(二)在廠區內顯著位置應設風向標。
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 第 4.1.2 條等。
技術要求:
根據廠區情況、 人員分布、 附近居民分布等, 將風向標設置于各類人員便于看到的位置,
確保人員相對集中的區域能夠在室外觀察到風向標、確定風向。
整改措施:
未設置風向標或風向標位置設置不合理的,應按照技術要求整改。
(三)壓力容器、非專業操作人員免進區域、關鍵操作部位等應設置安全標識。
整改依據:
(1)《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2)《冷庫安全規程》 (GB 28009-2011) 第 7.7 、12.2 、12.3 條等。
技術要求:
(1)涉氨設備設施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
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壓力容器、非專業操作人員免進區域應設置非專業操作人員免進標識。免進區域
指:氨制冷機房、冷庫、凍結間、冷卻間、制冰間、暫存間等具有危險氣體的房間,如制冷
系統操作人員進入的冷庫分調節站間及其他部位的調節站間等。
(3)關鍵操作部位應設置指導操作用安全標識。關鍵操作部位指:系統加氨站、集油
器放油口、調節站操作閥組、緊急泄氨器、貯氨器等部位。
(4)設于室外的貯氨器、冷凝器、油分離器等制冷設備,應有防止非操作人員進入的
圍欄并設危險作業場所等安全標識。
整改措施:
安裝有氨直接蒸發制冷方式的快速凍結裝置的食品加工間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 警
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 后果、 預防以及應急
救治措施等內容。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涉氨制冷企業應在使用區域明顯位置懸掛 “重大危險源
安全警示牌” 。其他部位和場所應按照技術要求整改。
(四)作業現場應配置空氣呼吸器、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
整改依據:
《冷庫安全規程》 (GB 28009-2011) 第 6.5 條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0 號)
技術要求:
(1)氨制冷機房內應配置防護用具和搶救藥品,并放置于易獲取的位置。
(2)涉氨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為員工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空氣
呼吸器、隔離式防護服、 橡膠手套、 膠靴和化學安全防護眼鏡,其中正壓式空氣呼吸器至少
配備 2 套,其他防護器具應滿足崗位人員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險源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至
少配備 1 套隔離式防護服、過濾式防毒面具及崗位人員一人一具橡膠手套、膠靴和化學安
全防護眼鏡。
(3)應配備有效的合格期內酸性飲料(檸檬酸、硼酸和酸性濃縮檸檬汁、酸梅汁) 、食
用醋等。
(4)作業現場應配備洗眼器和淋浴噴淋裝備。
整改措施:
涉氨制冷企業應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2 套、隔離式防護服 2 套,過濾式防毒面具、 橡
膠手套、膠靴和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品一人一套。其他按照技術要求整改。
(五)企業應建立健全并落實液氨使用的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整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 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
技術要求:
(1)企業應建立健全 安全生產 責任制、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并嚴格落
實。
(2)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安全生產 責任制、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安全生產 檢查制度、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應急管理制度等。
(3)安全操作規程應根據氨制冷系統配置情況,制定制冷壓縮機操作規程、壓力容器
操作規程、 壓力管道操作規程、 制冷系統充氨操作規程、 制冷系統除霜操作規程、 制冷系統
加/ 放油操作規程、速凍裝置操作規程 (如系統中設置) 、電氣安全操作規程、 救護設施操作
規程和交接班制度、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等。
(4)對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應進行傳達、學習和培訓,并做相關記錄。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六)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
整改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國家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第 30
號令)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等。
技術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七)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經過液氨使用管理及應急處置等有關安全知識的培訓。
整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 法》等。
技術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 安全生產 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
的安全生產 知識, 熟悉有關的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未經 安全生產 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 教育培訓檔案應包括安全教育試卷、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三級
安全教育卡等。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八)企業應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整改依據: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國家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17 號)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29639-2013) 等。
技術要求:
(1)針對情況的不同,分別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2)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的,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及
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3)某一種類的風險,應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
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
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4)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應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包括危險性
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5)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
急處置方案。
(6)制定液氨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
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涉氨制冷企業應根據各自企業的特點,根據氨泄漏、火災、系
統壓力超高爆炸 (爆裂) 及上述綜合安全隱患,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
應急預案及危險性分析、 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預防措施、 應急處置
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并定期演練。
(九)企業應建立設備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
整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 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
技術要求:
應建立包括特種設備等在用設備、設計資料(含設計變更) 、竣工驗收資料、 采購合同、
系統運行等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
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
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系統運行及故障和事故記錄。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在用氨制冷設備、系統儀表、配件, 建造及改造工程資料和需
定期檢驗設備、儀表的檢驗報告等檔案應終身保存;系統運行及值班記錄等應至少保存 5
年;庫房溫度記錄應不少于 2 年。
(十) 靜電接地
整改依據:
(1)《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
(2)《冷庫安全規程》 (GB28009-2011)
(3)《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2011)
技術要求:
《冷庫設計規范》 和《冷庫安全規程》 均沒有對制冷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提出防靜電接地
的要求,制冷系統的設備和管道不必強制做防靜電接地。
整改措施:
應按《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有關要求, 對氨制冷機房內的制冷管道、 水管等各種金屬
干管做等電位聯結。 并建議對氨制冷機組及貯氨器、低壓循環桶、 中間冷卻器、臥式蒸發器
和氨液分離器等制冷輔助設備做等電位聯結。
(十一)防爆設備
整改依據:
(1)《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第 7.2.11 條
(2)《冷庫安全規程》 (GB28009-2011)第 7.3 條
技術要求:
(1)氨制冷機房照明宜按正常環境設計。
(2)氨制冷機房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應為防爆照明系統。
(3)氨制冷機房的用電設備, 除事故排風機和應急照明采用防爆電器外, 其它設備如:
氨制冷壓縮機、氨泵和各種電磁閥等電氣設備和元件均未要求采用防爆電器。
整改措施:
(1)氨制冷機房應設有應急照明(含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統。其燈具、開關和配
電線路均應按防爆施工。
(2)氨制冷機房的用電設備中,事故排風機和應急照明應采用防爆電器。
(3)建議: 為進一步提高氨制冷機房的運行安全, 一般情況下氨制冷機組啟動控制柜、
冷凝器控制柜、機房排風機控制柜等集中布置在氨制冷機房控制室內為宜。
(十二)圍堰
整改依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 第 4.2.5 、4.2.6 條
《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 第 8.3.4 條
技術要求:
(1)乙類儲罐組應設防火堤;當采取了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以不設防火堤。
(2)貯氨器水噴淋系統應設有相應的排水措施,貯氨器處設置地漏排水,在貯氨器周
邊設置擋水檻墻,高度為 250mm,地面標高坡向地漏處。噴淋系統排水可與緊急泄氨器排水
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容積按布置噴頭個數總出水量與緊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
相加,使用時間按 0.5h 計。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鑒于液氨在大氣中揮發性, 且噴淋用水為緊急事故用水, 故設
有足夠排水系統的貯氨器周圍可不設置圍堰。 對于無液體流散設施的貯氨器周圍應增設排放
系統至室外事故水池; 對于無液體流散設施及室外事故水池的, 貯氨器周圍按要求設置圍堰。
(十三) 壓力容器液位計
整改依據:
(1)《制冷用金屬與玻璃燒結液位計和視鏡》 (JB/T 6918-2004 )
(2)《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R0004-2012)
技術要求:
(1)對于使用溫度 -40 ℃~180℃,設計壓力不高于 3.0MPa 的制冷機及其他壓力容器
用液位計的型式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等依據上述標準執行。
(2)壓力容器用液位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大允許工作壓
力和溫度選用; B. 在安裝使用前, 設計壓力小于 10MPa 壓力容器用液位計進行 1.5 倍液位
計公稱壓力的液壓試 驗;設計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壓力容器的液位計進行 1.25 倍液
位計公稱壓力的液壓試驗; C.儲存 0 ℃以下介質的壓力容器, 選用防霜液位計; D.寒冷地區
室外使用的液位計,選用夾套型或者保溫型結構的液位計; E. 用于易爆、毒性程度為極度、
高度危害介質的液化氣體壓力容器上, 有防止泄漏的保護裝置; F. 要求液面指示平穩的, 不
允許采用浮子(標)式液位計。
(3)液位計應當安裝在便于觀察的位置,否則應當增加其他輔助設施。大型壓力容器
還應當有集中控制的設施和警報裝置。液位計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應當有明顯的標志。
整改措施:
不符合 《制冷用金屬與玻璃燒結液位計和視鏡》 要求的液位計應限期整改, 更換合格產
品。液位計安裝和使用不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的,應限期整改,
以滿足規范要求。
(十四) 泄壓管
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第 6.4.8 條
技術要求:
安全閥應設泄壓管。 氨制冷系統的安全總泄壓管出口應高于周圍 50m 內最高建筑物 (冷
庫除外)的屋脊 5m,并應采取防止雷擊、防止雨水、雜物落入泄壓管內的措施。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防止對周邊人員及環境造成危害。
(十五)充氨口
整改依據:
《冷庫安全規程》 (GB28009-2011)第 11.3 條、第 12.2 條。
技術要求:
(1)制冷劑的品種、質量和充注量應滿足制冷系統的設計要求。
(2)充注制冷劑前,應對制冷系統抽真空。
(3)向系統充注制冷劑時, 應采用耐壓 3.0MPa以上的連接件, 與其相接的管頭須有防
滑溝槽。
(4)充注或抽出制冷劑完成后,制冷劑瓶應立即與系統分離。
(5)加氨站應設在機房外并設安全標識,加氨時嚴禁加熱。
(6)壓力容器、非專業操作人員免進區域、關鍵操作部件等均應設置安全標識。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制冷系統充氨口應設置在氨制冷機房外并設安全標識, 應采用
耐壓 3.0MPa 以上的連接件, 與其相接的管頭須有防滑溝槽。 加氨用臨時管道應選用萬向液
氨裝卸臂(鶴管) 。
(十六) 氨用閥門
整改依據:
(1)《氨用截止閥及升降式止回閥》 (GB/T26478-2011 )
(2)《鋼制閥門一般要求》 (GB-T12224-2005)
(3)《工業用閥門材料選用導則》 (JB/T5300-2008)
(4)《通用閥門灰鑄鐵件技術條件》 (GB/T12226-2005)
(5)《通用閥門球墨鑄鐵件技術條件》 (GB/T12227-2005)
(6)《通用閥門碳素鋼鍛件技術條件》 (GB/T12228-2006)
(7)《通用閥門碳素鋼鑄件技術條件》 (GB/ T12229-2005)
(8)《閥門用低溫鋼鑄件》 (JB/T7248-2008)
技術要求:
(1)閥門所有零部件不允許使用銅材料。 閥門金屬材料應符合 GB/T12224 和 JB/T5300
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閥體材料應符合 GB/T12226、GB/T12227、GB/T12228、GB/T12229、JB/T7248 的規
定。
(3)灰鑄鐵類閥門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 PN10,溫度為 -10 ℃~+150℃的氨氣、氨水
等介質。
(4)球墨鑄鐵類閥門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 PN40,溫度為 -30 ℃~+150℃的氨氣、氨
水等介質。
(5)流體管件焊接類閥門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 PN40,溫度為 -30 ℃~+150℃的液氨、
氨氣介質工藝管道。
(6)鋼制閥門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 PN 40, 溫度為 -46 ℃~ +150℃的液氨、氨氣、氨
水等介質等。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1)新建及改擴建氨制冷系統應采用氨用鋼制閥門。
(2)已建成投產的氨制冷系統若采用球墨鑄鐵閥門的,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
要求。
(3)氨制冷系統禁止使用灰鑄鐵閥門。
(十七) 氨用壓力表
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 第 6.4.2 、6.4.4 、6.4.5 條《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
規程》 ( 試行)( 國質檢鍋 [2003]108 號)
技術要求:
冷凝器應設冷凝壓力超壓報警裝置, 水冷冷凝器應設斷水報警裝置, 蒸發式冷凝器應增
設壓力表、 安全閥及風機故障報警裝置。 所有制冷容器、 制冷系統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劑
液體、 氣體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氣體分離器的回氣管上, 均應設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 制
冷系統中采用的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均應采用制冷劑專用表, 壓力表的安裝高度距觀察者站
立的平面不應超過 3m,且應清晰看到。選用精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a. 位于制冷系統高壓側
的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不應低于 1.5 級。b. 位于制冷系統低壓側的真空壓力表不應低于 2.5
級。c. 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壓力的 1.5 倍,不得大于工作壓力的 3 倍。
(4) 校驗壓力表必須由有資格的計量單位進行,校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注明下次校驗日期等。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
涉氨制冷企業安全隱患整治指南
第二類
凡存在以下較大隱患的涉氨制冷企業, 應停產停業, 按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改造, 并經政
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經營。
(一)冷庫及制冷系統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整改依據: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部第 160 號令)
(2)《工程設計資質標準》 (2007 年修訂版)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 (TSGR1001-2008)
(4)《冷庫安全規程》 (GB28009-2011)第 4.1 條等。
技術要求:
(1)冷庫應由具備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具備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
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冷庫專業的設計單位承擔。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必須由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設
計許可證》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進行。
整改措施: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冷庫和制冷系統, 應在規定的時間內, 由具備商務糧行業、 輕紡行業
和農林行業冷凍冷藏相關工程設計資質和壓力管道 GC2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就其原設計圖
紙進行復核認證。 無設計圖紙或圖紙不符合規定的, 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企業
現有情況進行改造設計,達到現有規范要求。
(二)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
蒸發制冷系統。
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第 6.2.7 條等。
技術要求:
包裝間、 分割間、 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
系統。
氣調式冷庫、室外拼裝式冷庫參照《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第 6.2.7 條執行。
整改措施:
采用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或采用其他制冷方式為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降溫。
(三) 液氨管線嚴禁通過有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整改依據:
《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
技術要求:
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禁止氨制冷系統管道穿過人員辦公、
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冷庫、 加工車間內人員辦公、 休息的房間。 避免發生氨制冷系統管道
泄漏給房間內人員帶來的危險。
整改措施:
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在建筑物外做管道支架,將氨制冷系統管道繞過或跨過人員辦公、
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將氨制冷系統管道繞過冷庫、加工車間內有人員辦公、休息的房間。
(四)氨制冷機房貯氨器等重要部位應安裝氨氣濃度檢測報警儀器,并與事故排風機
自動開啟聯動。
整改依據:
《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第 7.2.1 、7.3.19 條等。
技術要求:
(1)氨制冷機房應設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空氣中氨氣濃度達到 100ppm或 150ppm
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 并應自動開啟制冷機房內的事故排風機。 氨氣濃度傳感器應安裝
在氨制冷機組及貯氨器上方的機房頂板上。
(2)速凍設備加工間內當采用氨直接蒸發的成套快速凍結裝置時,在快速凍結裝置出
口處的上方應安裝氨氣濃度傳感器, 在加工間內應布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 當氨氣濃度達到
100ppm或 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自動停止成套凍結
裝置的運行,漏氨信號應同時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報警。
整改措施:
(1)氨制冷機房應安裝報警值為 100ppm或 150ppm的用于防毒性的專用氨氣濃度傳感
器。
(2)氨制冷機房事故排風機除應在氨制冷機房控制室排風機控制箱上的控制按鈕人工
啟停外,還應通過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的報警信號自動開啟。
(3)氨氣濃度傳感器不僅安裝在貯氨器(設備間)的上方,也安裝在氨制冷機組(機
器間)上方的機房頂板上,對整個氨制冷機房氨泄漏設防。
(4)對采用氨直接蒸發的成套快速凍結裝置,應在快速凍結裝置出口處的上方安裝氨
氣濃度傳感器,在加工間內應布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氨氣濃度達到 100ppm或 150ppm
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自動停止成套凍結裝置的運行, 漏氨
信號應同時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報警。
(五)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應定期檢驗。
整改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TSGD0001-2009)
(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TSG R7001-2013)
(4)《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試行)(國質檢鍋 [2003]108 號)
(5)《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意見》 (質檢特
函[2013]61 號)等。
技術要求:
(1)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
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按以下要求確定: 安全狀況等級為 1、2 級的,一般每 6 年一次;
2. 安全狀況等級為 3 級的,一般 3~6 年一次; 3. 安全狀況等級為 4 級的,監控使用,其檢
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 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 3 年,在監控使用期間, 使用單位應當
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 4. 安全狀況等級為 5 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 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2)管道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管道進
行的檢驗, 在線檢驗每年至少 1 次;全面檢驗是按照一定的檢驗周期在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
較為全面的檢驗。 GC1、GC2級壓力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 6 年;按照基于風險檢
驗(RBI)的結果確定檢驗周期, 一般不超過 9 年;GC3級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 9
年。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管道,應當適當縮短檢驗周期: (a)新投用的 GC1、GC2級的(首
次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 3 年);(b)發現應力腐蝕或者嚴重局部腐蝕的; (c)承受交變載荷,
可能導致疲勞失效的; (d)材質產生劣化的; (e)在線檢驗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f )檢
驗人員和使用單位認為需要縮短檢驗周期的。 對于確實無法停機的系統, 在確保人員安全的
情況下,可以在不停機的狀態下,對壓力管道進行以下項目的檢驗,替代全面檢驗 (列入隱
患整治范圍的管道不適用) 。檢驗項目一般應該包括資料審查、宏觀檢驗、高低壓側的剩余
壁厚抽查、埋藏缺陷抽查,以及安全附件檢查。必要時,應進行壓力試驗。
(3)安全保護裝置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
驗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整改措施:
(1)對于無任何技術資料且無法確定其制造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的在用壓力容器,
或者確定是由無相應資質單位制造的在用壓力容器, 不得繼續使用, 應當限期在一年內更換。
對于具備相應資質單位制造的在用壓力容器, 根據檢驗結果依據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
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意見》進行處理。
(2)對檢驗中發現的超標缺陷,按照《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第四十、四十一、
四十二條進行處理。 根據《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第四章規定進行安全等級評定。安
全附件不合格的壓力管道不允許使用。
(六)庫區及氨制冷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應按有關規定設置消火栓,
應急通道保持暢通。
整改依據:
(1)《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 第 4.6.1 、6.3.11 、8.3.3 條
(2)《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GB50016-2014) 第 8.1.1 、8.1.2 條等。
技術要求:
(1)冷庫庫區應按《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 的有關要求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
統,并按規定要求設置一定數量的室外消火栓。在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 (靠近貯氨器處)門
外應設置室外消火栓, 與庫區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相連。 根據所處環境, 室外消火栓型式可為
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距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處 5m~6m。
(2)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應設置室外消火栓,一方面是救火,
另外主要是當貯氨器等設備漏氨時, 可作為水幕保護人員疏散和保護搶救人員進入機房搶修
等操作。
(3)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旁應設有消防車道,其凈寬與凈高均不應小于 4.0m。氨壓縮
機房和設備間內設備與通道間距應滿足 《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 的有關要求, 外門
不應少于 2 個,且兩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 5.0m。氨制冷機房和變配電所的
門應采用平開門并向外開啟。
整改措施:
(1)根據檢查情況,如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處未設置室外消火
栓,應加設室外消火栓,位置距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處 5 m~6m,室
外消火栓應與冷庫庫區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相連。
(2)若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旁邊無消防車道的應增設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斷面尺寸不
合格或車道旁設有影響消防車撲救的設施的,應按規范要求整改。
(3)若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內設備與通道間距、氨制冷機房和變配電所的疏散外門不
滿足規范要求的,應限期整改。
(七) 快速凍結裝置
整改依據: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繼續深入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的通知》 (安
委辦[2014]10 號)
《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技術指導書(試行) 》(管四函 [2013]28 號)
《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冷庫設計規范》 (GB50072-2010)7.3.19 條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6)
《氨制冷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BJ12-2011)第 1.0.4 、2.4.2 、2.4.3 、6.3.1
條等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意見》等。
注:快速凍結裝置包括:螺旋式速凍裝置(簡稱:螺旋速凍機) 、隧道式速凍裝置、往
復式速凍裝置;具體形式包括:單體速凍裝置(簡稱:單凍機) 、流態化速凍裝置、板帶式
速凍機、網帶式速凍機、以及平板式速凍裝置(簡稱:平板速凍機)等。
技術要求:
(1)快速凍結裝置須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不得超過 9 人。
(2)現場組裝的機器或設備,應按其制造廠的技術文件和相關標準的規定施行,質量
要求不得低于《氨制冷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3)現場組裝、 現場制作的氨制冷設備組裝完成后, 必須進行單體吹污及氣密性試驗。
(4)管子、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的選用,應考慮容易保證焊接接頭的質量,填充金
屬少,便于操作及減少焊件變形等因素。
(5)制冷管道及含有制冷劑的其他管道應采用氬弧焊封底、手工電弧焊蓋面的焊接方
法。每條焊縫施焊時,應一次完成。
(6)制冷管道焊縫的內部質量,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射線照相檢驗,并符合《現
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6)的規定。
(7)對采用氨直接蒸發的成套快速凍結裝置,應在快速凍結裝置出口處的上方安裝氨
氣濃度傳感器,在加工間內應布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氨氣濃度達到 100ppm或 150ppm
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自動停止成套快速凍結裝置的運行,
漏氨信號應同時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報警。
(8)安裝有氨直接蒸發制冷方式的快速凍結裝置的食品加工間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
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
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整改措施:
(1)按照《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意見》及
本節技術要求等對照整改。特別注意對快速凍結裝置(單凍機等) 的回氣集管端部封頭 (管
帽)焊縫的檢測。在未完成檢測和修復合格前,熱氨沖霜作業時, 應事先撤離快速凍結裝置
房間內作業人員,隨時監測沖霜情況,并及時通報沖霜操作的制冷工。
(2)快速凍結裝置須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不得超過 9 人。非
自動系統在進行溶霜作業時,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必須事先撤離。
(3)企業應建立快速凍結裝置除霜操作規程,并由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制冷工按規
程操作。
(4)有條件時,改造為指令程序自動控制融霜。
(八)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冷庫,應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等。
整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 法》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0
號)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18218-2009) 等。
技術要求: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第 4.1.2 條規定: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確定: 毒性
氣體氨的臨界量為 10 噸。第 4.2 條規定: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指標: 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
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
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
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3)液氨制冷企業應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
果。
(4)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出具有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
源安全評估報告,并報送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執行。
(6)配備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視頻監控、監測系統以及氨泄漏檢
測報警裝置和事故聯動防爆排風機,并具備緊急停車功能。
(7)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定
期檢測、檢驗,并作好記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8)液氨制冷企業應建立 安全生產 機構,明確責任人,并健全 安全生產 狀況進行定期
檢查制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
設備、物資。
(9)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制訂應急處置辦法、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計劃,每年
至少進行一次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10)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 具體包括: A.辨識、 分級記錄; B.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C.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D.區域位置圖、 平面布置圖、 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
一覽表;E.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F.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措施說明、
檢測、檢驗結果; G.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H.安全評
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I. 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J.
重大 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K.設備管理檔案其他文件、資料。
整改措施:
按照技術要求對照整改。涉氨制冷企業凡用氨量超過 10 噸的氨制冷系統應按《危險化
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執行。 不具備本條款技術要求第四條安全評估和備案要
求的, 應限期整改。 用氨量應為系統中氨液的總量,在正規的設計圖紙中均有注明。系統運
行一定時間后, 各系統內的實際氨液量與設計圖紙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但一般很少超過設計
圖紙的計算量。系統內具體氨液的充注量,可以采取專業人員估算和企業自報的方式進行。
具體的估算方法應根據各企業系統特點和生產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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