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儲存化學危險品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有關設計規范的要求,不合理的儲罐應停用。
(二)儲罐區操作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及執行制度的監督機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盜、防破壞等工作。
(三)裝卸班應做好儲罐區巡查工作,并記錄可能的問題,在交班時予以說明
(四)化學危險品儲存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要具備下列條件:
1、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警報設備。
2、在儲罐區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制訂有關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責任到人。
(五)原料進廠要執行進廠驗收制度,確認入廠原料的規格、質量、數量。
(六)成品必須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七)成品出廠要嚴格履行手續,由裝車人員認真核實規格、數量。
(八)罐區必須設置防護圍堰,防止泄漏外溢。
(九)應為保管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十)應在罐區顯要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設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告知牌,內容包括:名稱、危險特性、危害后果、消防方法、應急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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