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工業企業動火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煉油化工、油氣管道、油田基本建設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作業。
2 引用標準
SYn5225石油與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規定。
GB/T3608—93石油工業企業動火分類等級。
3 術語
使用氣焊、電焊、鋁焊、塑料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作業和生產、維修油氣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2現場監護
在動火作業中,由具有一定能力的專業人員,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和消防器具,按照動火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和保護工作。
4總則
4.1施工單位必須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由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在動火作業前組織生產、施工、技術、安全、消防及有關業務部門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制定動火方案。
4.2凡是沒有辦理動火手續和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以及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
4.3在整個動火施工過程中,生產和施工單位指定工程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監督動火措施的實施。
4.4油氣井井噴情況下的動火,要由搶險制噴領導小組組織工程技術部門、安全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嚴密的動火方案,統一指揮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5工業動火分類等級劃分
5.1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的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可分為三級。
5.1.1? 一級動火
5.1.1.1? 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呂帶壓不置換動火;
5.1.1.2? 在運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體動火;
5.1.1.3? 天然氣氣柜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5.1.1.4? 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煉化油料罐、輕烴貯罐的動火;
5.1.1.5? 口徑大于426mm的長輸管線,在不停產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5.1.1.6? 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的動火;
5.1.1.7? 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動火;
5.1.1.8? 煉油廠正在運行的生產裝置區,油罐區、溶劑罐區、氣罐區、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有可燃、易燃液體,液化氣及有毒介質的泵房、機房、裝卸區;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管線的動火。
5.1.2? 二級動火
5.1.2.1? 原油儲量在1001-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5.1.2.2? 小于1000 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煉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的動火;
5.1.2.3? 1000-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5.1.2.4? 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罐裝油臺及卸油臺的動火;
5.1.2.5? 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5.1.2.6? 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的動火;
5.1.2.7? 煉化生產裝置區的分離器、容器、塔器、換熱設備及輕油罐、泵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的動火;
5.1.2.8? 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5.1.2.9? 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動火。
5.1.3? 三級動火
5.1.3.1? 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 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5.1.3.2? 不大于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5.1.3.3? 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5.1.3.4? 輸油(氣)干線穿微孔正壓補漏,腐蝕穿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5.1.3.5? 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罐等處動火;
5.1.3.6? 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動火;
5.1.3.7? 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的動火;
5.1.3.8? 除一、二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6.1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并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一式五份。按審批權限上報,批準后方可動火。
6.2一級動火前,由二級單位(公司、廠、處)主管生產的領導負責組織施工動火并和生產單位的設計、技術、生產、安全、公安(消防)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動火單位寫出動火申請報告,經二級主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審查后上報。經局級安全技術部門、消防部門審查,主管技術的總工程師批準。
6.3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動火單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填寫動火報告,由二級單位(公司、廠、處)安全技術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審查,二級單位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
6.4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報告,制定動火措施,動火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后,由二級單位安全技術部門審查批準。
6.5三級動火前,由基層隊(站、庫、車間)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報告,基層隊長組織動火協調,制定動火措施,報請上一級單位安全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
6.6在油田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單位,在工業動火管理范圍內施工動火,應由施工單位會同生產單位的有關人員,按動火等級及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
7工業動火現場監護
7.1《動火申請報告書》批準后,有關人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準備工作及動火措施的落實情況,并監督實施,確保安全施工。在發現施工或生產單位未按動火措施執行,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證時,安全部門有權制止施工。
7.2實施工業動火時,生產單位和施工動火單位必須在動火現場,同時須安排有生產實踐經驗,了解生產工藝過程,責任心強,能正確處理異常聽人員作為現場監護人。監護人對下棕規定行使監護權;
7.2.1動火的容器、管線經吹掃、清洗、蒸煮后應無易燃物,對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容器、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7.2.2動火現場5m以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非動火人員不準隨意進入動火現場。
7.2.3動火現場應按動火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
7.2.4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遇有5級以上大風(含5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進行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揚。
7.4石油與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方面的動火應按SY5225的安全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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