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安全評價的前提條件、程序、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2001年版)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18265-2000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勞部發[1995]56號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公安部令1994年4月10日第6號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安全評價的前提條件
3.1經營單位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應與其向安全評價機構提交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見附錄B)相一致。
2新設立的經營單位應持有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新項目應有竣工驗收批準文件,其批準文件上的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應與其向安全評價機構提交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相一致。
3.3租用場地、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持有租賃合同,其租賃合同上的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應與其向安全評價機構提交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相一致。
安全評價的基本內容
4.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
4.2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4.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四規定的經營單位基本條件。
安全評價程序
5.1前期準備工作
5.1.1根據被評價單位的委托書,索取本標準3所列被評價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相關批準文件、租賃合同復印件,以及《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
5.1.2與被評價單位簽定安全評價合同。
5.1.3組建安全評價小組,了解被評價單位的情況,收集有關資料。
5.2現場檢查和評價
5.2.1查驗被評價單位按本標準3提供的文件或合同復印件的真實性。
5.2.2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和現場實際辯識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產生的原因。
5.2.3根據經營單位實際,劃分評價單元。
評價單元一般可按下列劃分: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組織;
從業人員;
倉儲場所;
倉庫建筑。
5.2.4針對危險、有害因素及現場情況,應用《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見附錄D),對現場設施、裝置、防護措施和管理措施進行評價。
5.2.5提出建議補充的安全對策措施。
管理方面(制度、組織、人員)的對策措施;
倉儲場所、倉庫建筑、設施、裝置、消防與電器方面的對策措施。
5.3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書
安全評價報告書的內容和要求
6.1安全評價報告書的內容
6.1.1安全評價的依據。
6.1.2被評價單位的基本情況。
6.1.3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
6.1.4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辯識,評價方法的選擇,分析評價。
6.1.5建議補充的安全對策措施。
6.1.5評價結論。
評價結論分為下列三種:
符合安全要求;
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未能符合安全要求。
6.2安全評價報告書的要求
安全評價報告書應內容全面,條理清楚,數據完整,查出的問題準確,提出的整改措施具體可行,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安全評價報告書的格式
7.1封面(見附錄A)
7.2安全評價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本標準3條規定的被評價單位營業執照或有關文件、合同復印件,以及被評價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復印件
7.3編制單位、評價組長、評價組成員、審核人(見附錄C)
7.4目錄
7.5前言
7.6正文
附錄A
(標準的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