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為正確使用、保養和標定易燃氣體探測器,使易燃、有毒氣體探測器和防火探測系統能夠在危險發生的初期發出警報,使作業人員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危險進行預防和消除,降低火災危害和生命財產損失的幾率,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海油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轄范圍內使用的易燃,有毒氣體探測器和防火探測系統的管理。
2.術語和定義
3.職責
3.1 健康安全環保部
負責制定《易燃,有毒氣體探測器和防火探測系統安全管理》,并監督檢查各所屬單位的執行情況。
3.2 使用單位
3.2.1 負責所轄范圍內使用的易燃,有毒氣體探測器和防火探測系統的使用及維護管理。
3.2.2 負責對所屬單位使用易燃,有毒氣體探測器和防火探測系統的相關人員進行有關技能的培訓。
3.2.3 負責定期對易燃和有毒氣體探測器進行檢查、測試、校核和檢驗。
4.管理要求
4.1 分類
易燃和有毒氣體探測器分為便攜式和固定式兩種。
4.2 便攜式氣體探測器
4.2.1 概述
4.2.1.1 使用易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探測氣體報警的最低爆炸下限值。有毒氣體探測器針對探測到氣體報警的設定值是按達到一定臨界值(PPM)的含量來設定的。
4.2.1.2 由專職檢測人員進行易燃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標定和檢驗。
4.2.2 校核
4.2.2.1 使用前,在空氣潔凈的環境中將探測器調零。根據廠家說明書檢查、測試和校核便攜式易燃氣體探測器。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儀每六個月進行校驗一次, 并做好記錄根據使用狀況不定期的使用標準氣體進行標定。
4.2.2.2 對探測器的檢查、測試和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驟:
l 檢查探測器的外觀,確保儀器沒有機械損壞;
l 檢查探頭是否過期,如過期必須立即更換;
l 檢查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該型探測器的要求;
l 用清潔的空氣進行置換使儀器恢復零位指示;
l 使用前對探測器進行零點校驗。
l 使用標準氣體發生器測定該探測器的可靠性。
輪班時,在使用前校核一次即可。但以下情況,必須重新測試/校核:
l 使用人員變更或工作的環境發生很大變化;
l 探測器由于跌落、浸濕或溫度變化的原因而遭到損壞。
4.2.2.3 現場校核的結果必須由校核人員記錄備案。記錄包括設備的序列號、使用日期、測試、檢查、標定結果和測試人員的姓名。
4.2.3 使用
4.2.3.1 以下情況應使用便攜式易燃氣體探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