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使用的臨時火工產品儲存倉庫、油庫,必須事前將設計方案報地方公安機關審批,并在監理、業主同意后修建。
2火工產品儲存倉庫、油庫,必須按照規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齊消防設施,滿足防雷電、防盜竊、消防功能以及通風、濕度等要求,在地方公安機關和監理、業主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儲存火工產品及油料。
3各施工單位采購火工產品必須手續完備,安全合法;火工產品管理、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的崗位資質證明。
4建全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儲存和發放火工產品必須按照咸陽市公安局要求的統一格式進行登記,做到責任明確、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5庫房內存儲的火工產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工產品必須分庫存放,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內;嚴禁在庫區內進行其它活動;進入厙區必須關閉手機。
7發現火工產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變質過期的火工產品應及時清理,造冊登記,報公安機關、監理和業主,予以銷毀。
8各施工單位必須明確專人審批、發放、領用火工產品;專人負責施工區轉運至施工作業面。領出的火工產品,必須專人守護,直至施工爆破作業使用完畢。
9對未使用的火工產品,必須當日退庫,現場安全人員必須負責檢查,并手續完備。
10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拿、私用、藏匿、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火工產品,嚴禁使用火工產品炸魚、獸和作其它用途。
11施工區內,火工產品儲存倉庫以外的其它所有場所,禁止存放火工產品。
12油庫、炸藥庫值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相應的專業知識,不得擅離職守,隨時檢查庫內的所有設施的完好狀況,出現異常及時報告,并做好庫區內的清潔工作。
13對存在下列情形者,處以10000~50000元罰款。
(1) 油庫、炸藥庫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儲存炸藥、油料。
(2) 購進的火工產品,手續不全,不符合規定的。
(3) 儲存的火工產品帳物不符合者。
(4) 性質相抵觸的火工產品同存一室。
(5) 庫房內存放其它物品,除罰款外,追究保管人員責任。
(6) 發現火工產品丟失、被盜,隱瞞不報者。
(7) 過期變質火工產品的銷毀,未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者。
(8) 領出的火工產品丟失者。
(9) 使用后剩余的火工產品未及時退庫。
(10) 違反本章第4.10條規定之一者,除處以罰款外,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1)施工區內炸藥庫以外存放火工產品。
14對下列情形,給以經濟處罰:
(1)不經批準,擅自修建油庫、炸藥庫,除責令停工外,罰款10000元。
(2)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員未經過專門培訓,無證上崗者,除責令立即更換外,處以每人次罰款2000元。
(3)無關人員進入庫區或在庫區內進行其他活動,處以罰款500-1000元。
(4)在庫區內吸煙或將用火或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房,處以罰款5000-10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員的責任。
(5)施工單位領用火工產品手續不全,處以罰款1000- 5 000元。
(6)凡違反本章第4.12條規定之一者,處以罰款1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