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證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的安全運行,除了選擇合理的結構,嚴格控制制造質量,采用可靠的安全裝置外,還必須采用科學的方法進行使用與管理。
罐車的充裝、使用、運輸和檢驗,應根據《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及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從人員、充裝、使用、運輸、日常維護和定期檢驗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控制。
一、罐車的登記和使用
新出廠的罐車使用單位應持罐車出廠文件到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逐臺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領取“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使用證”。
罐車的出廠文件包括下列幾項。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如下。
①底盤、安全附件的合格證和檢驗報告。
②罐體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爐批號、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制造單位的復驗報告。
③焊接材料牌號及產品焊接試板的力學和彎曲性能檢驗報告。
④焊縫無損檢測報告,并應附有檢測部位簡圖,注明返修位置和長度。
⑤鋼板、鍛件無損檢測報告。
⑥罐體焊后熱處理報告。
⑦罐體耐壓試驗報告。
⑧汽車罐車氣密性試驗報告。
⑨罐體外觀及幾何尺寸檢驗報告。
⑩汽車罐車車體檢驗報告。
(3)汽車罐車總圖和罐體部件竣工圖。
(4)產品使用說明書。
(5)備品、附件清單和相應的質量合格證明。
(6)監檢證書。
(7)底盤的隨車工具及附件清單。
(8)底盤使用說明書。
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當地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消防部門辦理行車證、準運證和汽車罐車牌照。
汽車罐車使用證應妥善保管。罐車出讓時,應到發證機關辦理轉讓手續,罐車報廢后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是儲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專用車輛,使用單位應配備專人管理、專人駕駛、專人押運。上述人員必須進行嚴格訓練,熟悉罐車的技術性能,掌握液化石油氣的基本知識,會處理緊急事故或故障,會使用車上的各種消防器材,并經地市級及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駕駛員的準駕證和押運員的押運證。使用單位對已取得準駕證、押運證的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經常進行專業安全技術教育,不要隨意調動。
二、罐車的裝卸作業
1.充裝前的檢查
①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是否已超過有效期。
②汽車罐車是否已按規定進行了定期檢驗。
③汽車罐車漆色或標志應符合《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④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要隨車攜帶齊全。
⑤隨車應攜帶以下必要的文件和資料:汽車罐車使用證;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罐車準駕證;押運員證;準運證;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液面計指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系表,在不同的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運行檢查記錄本以及汽車罐車裝卸記錄等。
⑥首次投入使用或檢驗修理后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換,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86.7kPa(650mmHg),或罐內含氧量不大于3%。
⑦余壓應為0.1MPa以上。
⑧檢查罐體、安全附件,閥門是否有異常。
2.裝卸作業應遵循的規定
①做好充裝前的檢查。
②按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動機,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
③作業區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④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固,并應排盡空氣。
⑤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駕駛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作業時,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⑥汽車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充裝時必須有液面計、流量計、地磅或其他計量裝置。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復查充裝重量。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
⑦裝卸完畢后,應認真填寫裝卸紀錄,并妥善保存,內容包括:罐車使用單位、車型、車號、充裝介質、充裝日期、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復驗者和押運員的簽字。
⑧汽車罐車到站后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做儲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鋼瓶灌裝。
⑨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壓卸液,采用熱水卸液時,水溫不得超過45℃。
⑩裝卸作業完成后,應立即按操作規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⑾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嚴禁裝卸作業。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泄漏或罐體內壓力異常時嚴禁裝卸作業。
3.裝卸后的檢查
①按汽車罐車操作規程的要求,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②檢查各密封面有無泄漏。
③檢查罐體內介質的壓力(充裝后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或余壓(卸液后余壓應不低于0.1MPa)。
④檢查罐內充裝量(嚴禁超裝)或余量(應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裝量的5%)。
⑤駕駛員必須親自確認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才準啟動車體。
三、罐車的運輸及停放
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是儲運易燃、易爆介質的專用車輛,在運輸和停放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行駛時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并按指定路線行駛。
②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
③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④車上嚴禁吸煙。
⑤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必須注意標高并減速行駛。
⑥行駛過程中應經常觀察罐內壓力和溫度的變化。
⑦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稠密的地方。
⑧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⑨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明火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
⑩途中停車如果超過6h,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
⑾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并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⑿重新行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后方可行車。
⒀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