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 本文件對船舶運輸危險品貨物作出規定,旨在當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時,船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 2 適用范圍
???????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 3 參照文件
??????? 3.1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 3.2 IMO (A648)決議
??????? 4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實施細則
??????? 4.1.1 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和要求辦理手續,必須符合《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有關港口的規定。
??????? 4.1.2 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要適合所運貨物性質的要求。
??????? 4.1.3 船舶裝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時,必須在預定抵港三天前通過代理,向到達港或過境港港務監督申報所裝危險貨物的學名、編號、數量、包裝、貨位及收貨人名稱,航程不足三天的開航后應立即通過代理向到達港申報。
??????? 4.1.4 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時必須取得下列證書:
??????? 4.1.4.1 危險貨物鑒定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 4.1.4.2 國家商檢部門簽署的《包裝適用證書》;
??????? 4.1.4.3 由港務監督簽署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裝單》;
??????? 4.1.4.4 集裝箱形式運輸的危險貨物,需備有有關法定機關簽認的《危險貨物裝箱證書》;
??????? 4.1.4.5 裝運放射性物品除具備上述證書外,還必須取得由劑量核查單位簽發的《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書》。
??????? 4.1.5 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核對《運單》內所填寫的危險貨物的類別、編號、品名、數量、包裝、標記、標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所應采取的特殊防護措施。
??????? 4.1.6 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格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志。除因包裝過小只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志外,危險貨物標志不應小于100mm×100mm;集裝箱、可移動罐(柜)使用的標志,不應小于250mm×250mm。
??????? 4.1.7 凡不按規定填寫單證或包裝損壞的、標志不清的,均不予承運。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干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 4.1.8 承運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倒凈,并按章持有證明者外),應按其原裝危險貨物運輸要求處理。
??????? 4.1.9 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于28度),必須事先申請船檢部門對船舶進行臨時檢驗,并取得證書后方可承運。
??????? 4.1.10 船舶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置應有的消防設備,煙火報警系統及救生、消防設備均應處于良好適用狀態,確保船舶安全檢查操作的一切通暢無阻。
??????? 4.1.11 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燈光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