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汽車加油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油加氣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 第二條 本管理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加油加氣站的安全管理。
??? 非經營性加油加氣站的安全管理,參照執行本管理規范。
??? 第二章 經營條件
???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加油加氣站,必須依照《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 第四條 加油加氣站建設項目,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驗收。
??? 加油加氣站的避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 第五條 加油加氣站必須與外界有明顯的隔離設施和明確的出口、入口,站區內不得設立與加油加氣站業務無關的其它單位。
??? 第六條 加油加氣站應建立健全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并認真落實。
??? 第七條 加油加氣站應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 (一)加油加氣站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檢查管理制度,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作業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隱患整改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防靜電、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二)加油加氣站應制定加油加氣操作規程、計量操作規程、卸油(氣)操作規程。
???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 第八條 加油加氣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權委托人)對本站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落實本站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第九條 加油加氣站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站所從事的加油加氣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 第十條 加油加氣站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檢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 第十一條 加油加氣站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專業技能培訓及企業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準進行操作。
??? 第四章 站內建筑物的管理
??? 第十二條 加油加氣站內宿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 (一)宿舍的門窗不得朝向站內油罐區和加油(氣)機;
??? (二)嚴禁非本單位工作人員留宿;
??? (三)宿舍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電爐;
??? (四)站內宿舍應指定一名負責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規定監督、檢查、管理。
??? 第十三條 加油加氣站的營業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 第十四條 站房內熱水鍋爐應符合下列要求:
??? (一)鍋爐間應設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隔墻與其它房間隔開。
??? (二)鍋爐間的門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機、加氣機,卸油點、卸氣點及通氣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 (三)鍋爐選用額定供熱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鍋爐,鍋爐煙囪出口應高出屋頂2m及以上,且應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 第五章 站內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條 加油加氣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邊緣與加油機或加氣機的平面距離不得小于2m。
??? 第十六條 加油機或加氣機與站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m。
??? 第十七條 埋地油罐與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氣罐與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
??? 第十八條 油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級站為30m,二級站為25m,三級站為18m。
??? 地上液化石油氣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級站為45m,二級站為38m,三級站為33m。
??? 地下液化石油氣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級站為30m,二級站為25m,、三級站為18m。
??? 若采用油氣雙回收系統時,按照《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相關規定適當減少。
??? 第十九條 加油加氣站的380/220V供配電系統宜采用TN-S系統,供電系統的電纜金屬外皮或電纜金屬保護管兩端均應接地,供配電系統的電源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 第二十條 架空通信線和電力線不得跨越加油加氣站。
??? 第二十一條 設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燈應選用防護型燈具。
??? 第二十二條 加油加氣站內可設置小型內燃發電組,內燃機的排煙管口應安裝阻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