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組織結構,落實職責
承包商要結合國際石油公司的戰略目標和生產管理安排,根據項目實際,按照線性管理原則,建立完善HSE管理組織結構和制度,配備能力與之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賦予各層相應的HSE 管理職責:
1)HSE管理小組或委員會:由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HSE監督、船長、專(兼)職醫務人員以及班組長等組成;
2)HSE監督人員配備:承包商應根據項目的規模、地形、地表條件和風險大小,合理配備專職HSE監督;各班組、船舶應設置專(兼)職HSE監督。
3)職責:主要負責人為地震隊HSE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地震隊HSE管理全面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內的HSE管理工作;HSE監督具體負責HSE監督管理工作;船長對本船舶的HSE管理全面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HSE管理全面負責。
4)制度:
承包商應根據灘海作業特點、項目特點、作業國家安保形勢及法律要求,應建立、完善不限于以下的有關規章制度:
——崗位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安保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爆炸物品管理規定:
——消防管理規定;
——用電管理規定;
——水陸兩棲設備管理規定;
——作業船舶管理規定;
——作業許可制度;
——環境管理規定;
——健康管理規定;
——HSE檢查制度;
——通信聯絡制度;
——應急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管管理規定;
——內部交叉作業管理規定;
——其他制度等。
二、開展作業資格及能力評價
1)資格要求
——在灘涂地區施工,應按照作業國家當地政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在水域施工,應按照作業國家要求取得“海洋石油作業設施備案證書”與“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承包商作業人員應持有作業國認可的“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與“救生艇筏操縱”培訓證書,使用直升機,應持有“海上直升機逃生”培訓證書。
——承包商管理人員應按照項目合同要求,取得國際通用、作業國家認可的安全資質證書,管理人員包括如地震隊隊長(經理)、HSE主管隊長(副經理)與HSE監督、船長等。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所規定的證書,這些人員包括如:司機、電焊工、電工、吊車操作手、叉車操作手等。
——氣槍震源操作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
——水陸兩棲設備、掛機艇操作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
——船舶上的船員,必須取得、持有作業國家認可的資質證書。
——臨時出海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
——新員工上崗前應接受崗前安全教育。
——全體雇員應經符合要求的醫院體檢,達到上崗要求。
2)能力評價
承包商應對關鍵崗位人員進行能力評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相應資質及能力;
——HSE專業知識與技能;
——身體狀況。
三、做好設備設施準備
1)水陸兩棲設備
——水陸兩棲設備應保持狀況良好。
——設備上的通信、消防、救生等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發動機運轉正常,儀表指示準確,報警指示燈有效,各操縱手柄、轉向控制機構、制動系統操縱靈活。
——裝載不應超過額定載荷,活動載荷應在貨臺中心線兩側均勻分布并固定。貨臺四周應設防護欄桿。
——羅利岡類兩棲車各輪胎之間應氣壓平衡,并應根據地表情況和載荷及時調整輪胎氣壓。
——履帶車左右浮筒應密封良好,全部排水螺栓應堅固。
——全道路式運輸車(赫格隆)應達到車門密封,前后車廂放水塞緊固,排水馬達及泵運轉正常,裝載不超過吃水線。
——空氣(氣墊)船螺旋槳應有防護罩。
2)氣槍震源
——震源的壓力容器應定期檢測,經過檢修、改裝、換新的部分也應重新檢測,達到或符合有觀要求。新壓力容器應有出廠證書和檢驗報告。
——系統內的高壓軟管應根據產品的使用周期,按時進行更換;震源系統安全裝置應完好、可靠。
3)掛機艇
——掛機固定應符合標準,橡皮掛機艇各氣室應密封良好。
——應配備以下物品:救生圈、羅盤或GPS、對講機、防水手電筒、哨子或報警器、備用槳、常用工具(包括火花塞、安全銷等)和備用繩索、錨、打氣筒等。
——應有艇名和額定乘員人數的標志。
——應使用防靜電油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