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序。
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立搶修機構,并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
3.城鎮燃氣設施搶修應制訂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搶修預案應定期進行演習。
4.接到搶修報警后應迅速出動,并根據事故不同情況可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二、 作業現場
1.搶修人員應佩戴職責標志,到達作業現場后,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并設立警示標志;在警戒區內嚴禁明火,應管制交通,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搶修人員到達作業現場后,必須及時救護受傷人員。
3進入警戒區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4警戒區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
5管道和設備修復后,應作全面檢查,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等不易察覺的場所。
6當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時不得撤離現場,應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隱患為止。
三、 搶修作業
1搶修人員進人事故現場,應立即控制氣源、消滅火種,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開啟門窗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地下管道泄漏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筑物空間內的燃氣。
2處理地下泄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并對周圍建(構)筑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筑物時,應及時疏散建(構)筑物內人員并清除聚積的燃氣;
(2)作業點應根據介質成分設置燃氣或一氧化碳濃度報警裝置。當環境濃度在爆炸和中毒濃度范圍以內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后方可作業;
(3)應根據地質情況和開挖深度確定放坡系數和支撐方式,并設專人監護。
(4)燃氣設施泄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后進行。當泄漏處已發生燃燒時,應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勢后再降壓或切斷氣源,嚴禁出現負壓。
(5)當搶修中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作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6)修復供氣后,應進行復查,確認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