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生產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管道、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多見,為保障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管理。
1.在公司所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應具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公司內的特種設備由工程部主要負責管理,各使用部門協助管理,工程部與采購部負責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裝、改造或者維修特種設備的,應當委托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公司特種設備因故停用半年以上,當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啟用己停用的特種設備,應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啟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也應向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4.特種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 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 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c) 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 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 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特種設備使用部門或委托具有保養資質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公司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公司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在對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特種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6.特種設備使用部門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殊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7.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9.特種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求援預案。
10.電梯的日常維修護保養必須由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11.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期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檢查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12.公司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區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年審。
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1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