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劃設計中的安全管理
燃氣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供氣、方便用戶、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和燃氣安全規定,并按照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燃氣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應當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不得施工。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規劃設計符合國家規范規定。
2. 施工、監理及驗收安全管理
從事燃氣工程建設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保證燃氣工程施工符合設計要求,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不得投入運行、使用。
3. 經營運行安全管理
新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燃氣。
燃氣汽車加氣站點、瓶裝燃氣供氣站點,應當由具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設立。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安全條例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符合條件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供氣。供氣合同內容應當合法、公平、公正,不得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鋪設燃氣管道的重要地段及其他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配備必要的報警檢漏設備和安全設施,并對重要燃氣設施所在地和重大危險源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或者采取其他監控措施。發現燃氣事故隱患,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燃氣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以及燃氣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提高用戶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在燃氣設施安全防護區內修建經過會簽同意的建筑物、構筑物,燃氣企業接到施工單位現場監護通知后,應當及時派人現場監護。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配備必要的報警檢漏設備和安全設施,并對重要燃氣設施所在地和重大危險源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或者采取其他監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