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工品庫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儲、運、用”三證齊全,看守警戒到位,制度健全落實,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物資和安質部門每月檢查對帳一次。
2、涉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證后,持證上崗。不準非爆破人員動用爆炸物品。
3、爆破物品領用不準少于二人以上。
4、爆破作業前必須視周圍環境具體情況,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準爆破作業。不準人員、機具設備在未撤出安全距離就進行爆破作業。
5、爆破物品領用出庫后到退庫前監炮員要做到“寸步不離”爆破物品。
6、不準未經監炮員同意就進行爆破施作。
7、不準非爆破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8、不準私設臨時存放點。
9、不準將炸藥、雷管混裝。
10、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不準在工作時間喝酒。
11、爆破作業實行三次鳴哨警戒。起爆前未做爆破警戒工作禁止起爆。警戒未解除前,不準人員、機械進入警戒區。
12、露天爆破周圍必須設警戒區和警戒人員。
13、爆破后發現瞎炮、殘藥、雷管時,必須由爆破人員處理。
14、爆破物品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不準超藥量爆破作業。
15、嚴格遵守公安部門的其他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