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運輸煙花爆竹,由收貨單位持訂貨合同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向所在地市、縣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承運單位必須憑《爆炸物品運輸證》,按危險貨物管理規定運輸煙花爆竹。托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派專人押運。
二、在本市區內或本縣境內運輸煙花爆竹,可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購銷單位銷售合同或提貨單副聯或出口貨單,用符合運輸危險貨物條件的車輛運輸。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線路運輸。遇重大節日或運輸數量較大時,購銷單位須事先通報市、縣公安局。
三、運輸煙花爆竹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安全和運輸規定的安全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顯示危險品標志或信號。汽車應安裝火星熄滅器。
(二)貨物包裝應當牢固、嚴密。煙花爆竹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準混裝。裝載煙花爆竹的汽車、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
(三)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②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③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④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⑤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⑥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⑦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運輸煙花爆竹時要用苫布蓋嚴、捆嚴,派專人押運。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停車時要始終有人看守,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車。
(四)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四、水上運輸煙花爆竹,除按上述規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外,還應向港(航)務監督機關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或過境申報手續,遵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港(航)務監督機關對貨物安全載運狀況的監督檢查。
五、嚴禁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黑火藥、煙火藥、鞭炮引線搭乘火車、輪船、飛機、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嚴禁偽裝或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