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響大、損失大,撲救困難。如:1989年8月12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油庫油罐因雷擊導致爆炸起火,大火前后共燃燒104小時,燒掉原油3.6萬噸,燒毀大型油罐5座。這次大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40萬元,在大火撲救中有14位消防官兵犧牲,56人受傷;5名油庫職工犧牲,12人受傷。1998年3月5日下午4時左右,陜西省西安市煤氣公司管理站貯氣罐區一座400立方米球型貯氣罐底部閥門爆裂,導致液化石油氣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氣站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載體堵漏過程中,由于處置不當,下午6時左右突然發生爆炸起火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31受傷(其中9人重傷,在搶救過程中又有3人死亡),罐區內2座400立方米球罐爆炸燒毀,4座100立方米臥罐報廢,7臺液化石油氣槽車燒毀。大量的事實和血的教訓告訴我們,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其特性和必須的防火滅火知識。
二、汽車油罐車
汽車油罐車是散裝油品公路運輸的專用工具,對小宗油品或不通火車的地區大多是采用這種工具運輸。汽車油罐車的構造比較簡單,罐體由3毫米厚的鋼板制成。量油口裝在罐前端,并有導尺筒直通罐底;人孔設在罐中部,罐底有排水閥,排油閥并配有扶梯。近代的油罐車常常備有一套隔熱、加熱和用惰性氣體保護的安全設備。為保證消防安全,汽車油罐車應滿足以下技術條件:
1、罐體內應裝有防波板,以減輕油料在行車時的震蕩沖擊。防波板應帶有孔眼并鍍鋅,防波板的數量不宜少于兩個,把罐體分隔成三個可以相通的隔間,以消除油罐內靜電聚積。
2、罐體上部應設有安全閥,以防受太曝曬時引起罐體的壓力增高而導致破裂。
3、為防止靜電積聚,車上應設有靜電接地線的線柱,以便導除靜電;
4、為保證一旦失火的應急使用,油罐上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干粉滅火器,并不少于兩具。
5、所運載的油品閃點特別低時,應加惰性氣體保護。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2、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定期進行檢查;
6、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四、井場照明及電器線路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1、作業井場的照明燈具必須使用防爆型燈具,當井場使用非防爆探照燈時,應距作業井口50米以外;距采油井口25米以外。
2、動力線及照明線應絕緣良好,不能使用裸線或用照明線代替動力線,所有電線應架空。
3、鉆臺、機房、凈化系統的電氣設備、照明器具必須分閘控制,分閘距井口應不小于30米,距采油井口不小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