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液體種類繁多,使用范圍十分廣泛。可燃液體是指在常溫下容易燃燒的液態物質。凡是閃點在45攝氏度以下的液態物質屬于易燃液體。這類物質大部是有機化合物,其中不少屬石油化工產品。我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將能夠燃燒的液體分成甲類液體、乙類液體、丙類液體三類。比照危險貨物的分類方法,可將上述甲類和乙類液體劃入易燃液體類,把丙類液體劃入可燃液體類。甲、乙、丙類液體按閉杯閃點劃分。甲類液體(閃點<28℃)有:二硫化碳、氰化氫、正戊烷、正已烷、正庚烷、正辛烷、1-已烯、2-戊烯、1-已炔、環已烷、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氯丁烷、甲醇、乙醇、50度以上的白酒、正丙醇、乙醚、乙醛、丙酮、甲酸甲酯、乙酸乙酯、丁酸乙酯、乙腈、丙烯腈、呋喃、吡啶、汽油、石油醚等;乙類液體(28℃≤閃點<60℃)有:正壬烷、正癸烷、二乙苯、正丙苯、苯乙烯、正丁醇、福爾馬林、乙酸、乙二胺、硝基甲烷、吡咯、煤油、松節油、芥籽油、松香水等;丙類液體(閃點≥60℃)有:正十二烷、正十四烷、二聯苯、溴苯、環已醇、乙二醇、丙三醇(甘油)、苯酚、苯甲醛、正丁酸、氯乙酸、苯甲酸乙酯、硫酸二甲酯、苯胺、硝基苯、糠醇、機械油、航空潤滑油、錠子油、豬油、牛油、鯨油、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桐油、蓖麻油、棉籽油、葵花籽油、亞麻仁油等。
了解閃點對防火工作的意義很大。液體的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根據物質的閃點可以區別各種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因此,人們把閃點作為決定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的重要依據。目前,按照我國的劃分標準:閃點在28攝氏度以下的為一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攝氏度~45攝氏度的為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45攝氏以上是的為可燃液體。
常見的易燃液體有汽油、苯、乙醇、丙酮、甲醛、乙醚、甲胺、乙腈、香蕉水、二甲苯、二硫化碳等。這些物品用途廣,但極易發生火災事故,一旦著火,燃燒猛烈,延燒時間長,會造成嚴重后果。
(a)易燃液體之所以危險,主要具有以下特性:
1.易燃性。閃點低,比重小,揮發性較大,著火能量小。
2.易爆性。爆炸是瞬間發生的。易燃液體揮發出來的蒸氣與空氣混合,濃度達到一定程度時,遇明火往往發生爆炸,人們猝不及防,破壞性很大。
3.流動擴散性。如有滲漏,會很快向四周擴散,擴大其表面積,加快蒸發速度,提高在空氣中的蒸氣濃度,增加了燃燒爆炸的危險性。
4.帶電性。醚類、酮類、酯類、芳香烴、石油及其產品、二硫化碳等大部分易燃和可燃液體都是電介質,具有荷電能力。在灌注、輸送、噴流過程中能產生靜電。
5.受熱膨脹性。易燃液體的熱膨脹系數比水大得多,受熱易膨脹,蒸氣壓力增高。當液體貯存在密閉的容器里時,有可能會造成密封容器鼓脹,甚至爆裂。
6.忌氧化劑和酸。易燃液體與氧化劑或酸類接觸,容易發生劇烈反應以致引起燃燒爆炸。
7.毒害性。易燃和可燃液體,大多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毒性較大。
(b)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化學結構和物理性質與火災危險性有以下關系:
1.易燃與可燃液體的沸點越低,其閃點也就越低。火災危險性也就越大。
2.易燃和可燃液體的比重越小,其蒸發速度越快,閃點也越低,火災危險性就越大。易燃和可燃液體的蒸氣一般都比空氣重,不易擴散,容易發生燃燒爆炸。
3.同一類有機化合物中,一般是分子量越小的火災危險性越大。如在醇類化合物中,甲醇的火災危險性要比分子量較大的乙醇、丙醇的大。
4.在脂肪族碳氫化合物中,醚的火災危險性最大,醛.酮.酯類次之,醇類又次之,酸類的火災危險性比較小。
5.在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中,以氯基、氫氧基.氨基等基團取代了苯環中的氫而形成的各種衍生物,其火災危險性,相對說來一般是比較小的。取代的基團數越多,則火災危險性越小。含碳酸基的化合物不易著火,但含硝基的化合物則很易著火,所含的硝基越多,爆炸危險性越大。
6.重質油料的自燃溫度比較低(如瀝青的自燃溫度為280攝氏度),輕質油自燃溫度比較高(如苯的自燃溫度達555攝氏度)。
7.大部分易燃和可燃液體,如汽油、煤油、苯、醚、酯等是高電阻率的電介質,所以都有摩擦產生靜電放電發生火災的危險;醇類、醛類和羧酸不是電介質,電阻率低,其靜電火災危險性很小。
8.由于不飽和羧酸構成的可燃液體(如干性植物油)分子中具有不飽和的共軛鏈結構,在室溫下易被空氣中的氧所氧化,并逐漸積累熱量,因此具有自燃能力。這些不飽和羧酸的不飽和程度越大,自燃能力也越強,存放時的火災危險性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