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燃物質的性質
1.閃點
閃點定義為易揮發可燃物質表面形成的蒸氣和空氣的混合物遇火燃燒的最低溫度。液體的閃點一般采用閉杯測試儀根據閃點測定的標準方法測定。另一種常用的閃點測定方法是開杯法。閉杯法測定的是飽和蒸氣和空氣的混合物,而開杯法蒸氣與空氣自由接觸,所以閉杯法閃點測定值一般要比開杯法低幾度。基于以上原因,開杯法測定值比閉杯法更接近實際情況。
2.著火點
著火點是指蒸氣和空氣的混合物在開口容器中可以點燃并持續燃燒的最低溫度。著火點一般高于閃點。當缺少閃點數據時,著火點至少可以像閃點一樣標示出物質的火險。
3.自燃溫度
自燃溫度是指物質無火源自動起火并持續燃燒的溫度。這個量值受加熱表面的大小、形狀、加熱速率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
4.蒸氣相對密度
蒸氣相對密度代表的是蒸氣密度與空氣密度之比。絕大多數易燃液體的蒸氣比空氣重,它們極易積聚在低位區域、下水道和類似場所。因此,廠房的排氣口應設在近地平面處。對于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蒸氣,排氣口應設在廠房內最高處或近頂板處。
5.熔點
熔點定義為固液兩相平衡共存的溫度。熔點指示出了室溫下為固體的易燃物質成為易燃液體的溫度。
6.沸點
沸點一般是指常壓沸點,定義為一個大氣壓下氣液平衡共存的溫度。沸點可表征物質的揮發性,是易燃液體所包含的火險的直接量度。
7.分子式
在缺少物性信息的情況下,物質的分子式可以提供物質火險的線索。例如,組成只有碳和氫的烴類物質是可燃的,甚至是易燃的。如果是低沸點烴類,即可認為具有火險。
8.爆炸范圍
爆炸范圍也稱為爆炸極限或燃燒極限,用可燃蒸氣或氣體在空氣中的體積分數表示,是可燃蒸氣或氣體與空氣的混合物遇引爆源引爆即能發生爆炸或燃燒的濃度范圍。上述濃度范圍用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來表示。可燃氣體爆炸范圍一般是在常溫、常壓下測定的。
9.蒸發潛熱
蒸發潛熱定義為單位質量的液體完全汽化所需要的熱量。蒸發潛熱隨溫度而變,文獻中給出的一般是常壓沸點的值。
10.燃燒熱
文獻中給出的大多是物質的標準燃燒熱,是指單位質量的物質在25℃的氧中燃燒釋放出的熱量。燃燒產物,包括水,都假定為氣態。
二、易燃物質的類別和火險等級
全美消防協會(NFPA)把易燃物質劃分為以下五個類別:
“0”:不能燃燒的物質;
“1”:必須預熱方能引燃的物質;
“2”:必須適度加熱或暴露在相當高的環境溫度中方能引燃的物質;
“3”:在任意環境溫度下都能引燃的液體和固體;
“4”:在常溫大氣壓下能夠迅速或完全汽化,或容易分散到空氣中,并且容易燃燒的物質。
美國科學院把易燃物質的火險劃分為以下五個等級:
“0”:無危險;
“1”:閃點在60℃以上;
“2”:閃點在38~60℃之間;
“3”:閃點在38℃以下,而沸點在38℃以上;
“4”:閃點在38℃以下,沸點也在38℃以下。
三、物質易燃性評估
評估氣體的易燃性,需要測定氣體在空氣中的燃燒極限、最大爆炸壓力、自燃溫度、爆炸混合物的類別、與基于水的滅火劑反應的類型、最小發火能、表示爆炸性危險的氧含量、完全燃燒的速率、最大安全(火焰熄滅)距離或直徑。可依據以上氣體物性數據對氣體易燃性做出評估。
評估可燃液體的易燃性,需要測定蒸氣的閃點、著火點、桶裝滅火劑的最小滅火濃度、燃燒速率以及燃燒過程中的溫升速率。
評估可燃固體的易燃性,需要測定其可燃性類別、著火點及自燃溫度、與基于水的滅火劑反應的類型。對于疏松的、纖維狀或塊狀的固體,還需要測定其自熱溫度、不完全燃燒溫度和自燃溫度。如果固體是粉狀的,容易形成粉塵云,則另需測定的參數有燃燒低限、最大爆炸壓力、空氣中粉塵爆炸所需的最小能量以及表示爆炸性危險的最小氧含量。
評估物質的易燃性,必須研究物質的性質,考慮物質在一定條件下應用時隨時間變化的可能性。可燃物質易燃性評估一般是在實驗室中進行,一些參數偶爾在中試生產階段測得。只有在用作建筑材料或被加工的易燃物質的火險資料齊備后才能著手工業化和中試工廠、貯存和運輸設備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