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化學工業的迅猛發展和化學物品的廣泛使用,由危險化學品引發的災害事故越來越多,損失和傷亡越來越大。為此,國務院制定并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把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生產監管納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重點。危險化學品的特殊性質決定其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不安全因素。如果對危險化學品的特性不清楚,發生誤購、誤售或發生火災處置安排不當等,會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甚至造成極為惡劣的政治影響。因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并在第二十八條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中,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并且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因此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須出具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目前,據各地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普遍反映: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應當提交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而依據《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的規定,從1997年3月1日開始,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要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并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對1997年3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這些建筑多數都沒有《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公安消防機構也不能或不同意補發。這一問題,已成為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
筆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多年安監工作的實踐,對解決此問題談幾點看法。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不是消防機關履行監管職責的重點?
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包括“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部在《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3]31號)中說:“各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職能;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經營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消防部門除承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火災撲救任務之外,還要積極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遺撒、爆炸等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由此可見,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公安消防機關目前履行日常監管職責的重點。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能否納入消防重點單位?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下列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重點單位。并且在該條第十款把“城市燃氣、燃油供應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列入消防重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