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1條中規定:化學危險物品的流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計劃分配的化學危險物品,按計劃供應; (2)計劃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學危險物品,按合同供應; (3)使用單位臨時需要的化學危險物品,需憑該單位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注明品種、數量、用途)采購; (4)日常生活需要的已購置不超過500克(g)或500毫升(ml)(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量化學危險物品,可直接向經營企業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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