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火作業
(一)動火作業必須遵守化工防火、防爆的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二)動火作業前的隔絕、清洗、置換準備工作是安全動火的關鍵。應嚴格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大修時應將設備、管道內的可燃易爆有毒介質排凈,再用空氣置換,分析合格。
二、抽加盲板作業
(一)在易燃、易爆系統進行動火作業或罐內作業,該檢修的設備、管道必須用盲板隔絕或卸下一段管道隔絕。
(二)抽加盲板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繪制盲板圖,并編號、登記、落實到人。盲板的材質、厚度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時進行。檢修人員配備適當的防毒面具和滅火器材,并掛盲板標志牌。
(三)動火作業的其他要求按《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動土作業
(一)動土作業前,應做好地質、水文、地下設施(如電纜、管道、隱蔽工程)調查,挖土深度超過0.5米,面積在2米2以上,必須按規定辦好動土許可證。
(二)在廠區內凡推土機、鏟車、壓路機、載重卡車、重型物件對地坪壓力在5噸/米2以上,進入非正常行駛區域應視為動土作業范圍,必須辦理“動土許可證”。
(三)動土許可證應由施工單位經總圖、水汽、電氣、工藝、基建、安全等部門會簽,在道路上動土還應辦理斷路聯絡票,經保衛消防部門簽證,并設圍欄,掛警示牌,夜間亮紅燈。
(四)動土作業應遵照《建筑安裝技術規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高處作業
(一)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或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斜度上方及附近有坑、池、罐和傳動機械等易傷人地段作業,均視為高處作業。
(二)高處作業的分級、種類遵照《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83執行。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安技部門審批,報主管廠長備案;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安全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三)在易散發有害、有毒氣體上方的廠房、塔、罐上部施工,應禁止放空,同時高處作業人員應注意站在上風側,佩戴防毒面具并派專人監護。
(四)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攜帶工具袋;在同一垂直下方多層次作業,必須有防止落物的安全措施。
(五)直接攀登高塔、煙筒的爬梯、平臺、欄桿必須在作業前嚴格檢驗是否牢固,作業完畢及時撤離。嚴禁作業人員依、靠、坐在欄桿及腳手架護欄上休息。
(六)高處作業人員所帶工具、材料能觸及的范圍內,應符合電氣安全間距規定。遇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照明。
(七)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使用單位的操作要求,同時要遵守最新《架子工安全規程》。
六、罐內作業
(一)進入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許可證。入罐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隔離、清洗、置換的規定。做到物料不切斷不進入;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入;行燈不符合規定不進入;沒有監護人員不進入;沒有事故搶救后備措施不進入。
(二)入罐作業前30分鐘取樣分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進入作業。視具體條件加強罐內通風;對通風不良環境,應采取間歇作業。
(三)進入罐內清理有毒、有害、有腐蝕殘留物時,必須穿戴符合規定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毒面具。在作業過程中注意檢修環境的變化,如有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進入設備作業后,應每隔2小時取樣分析一次氣體成份;罐外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密切內外聯絡。
(四)在罐內動火作業,除了執行動火規定外,還必須符合罐內作業條件,有毒氣體濃度低于國家規定值,嚴禁向罐內充氧。焊工離開作業罐時不準將焊(割)具留在罐內。
(五)參加檢修的作業人員,除了遵守本系統、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外,還必須遵守本工種、本專業的有關安全規范,并接受檢修現場安全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