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承壓類運輸罐車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常見的承壓類罐車有鐵路罐車、低溫絕熱罐車、液化氣體汽車罐車、長管拖車、罐式集裝箱等。
一、危化品承壓類罐車的安全監管內容
承壓類罐車的安全監管環節,主要包括罐車的設計、制造、使用登記、定期檢驗及維修、改造等方面。
設計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8月14日公布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許可與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設計許可規則》)規定,對申請從事各類承壓罐車設計的單位,應當滿足《設計許可規則》中對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要求,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受理后,由申請單位約請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具有相應壓力容器設計評審資格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設計許可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企業,總局按程序審批,并頒發《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壓力容器)。
制造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7月12日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及2003年7月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規定,對申請從事各類承壓罐車制造的單位,應當滿足上述2個規范中對移動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要求,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受理后,由申請單位約請總局委托的具有相應壓力容器制造評審資格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制造許可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企業,總局按程序審批,并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壓力容器)。
使用登記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7月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每臺鍋爐壓力容器在投用前或者投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對移動式壓力容器全部核發“移動式壓力容器IC卡”。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辦理。目前,各類汽車罐車(汽車罐車、長管拖車和罐式集裝箱)使用登記率在95%以上,鐵路罐車使用登記率已達100%。
定期檢驗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6月23日公布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規定,對在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或稱罐車)應當實施定期檢驗,包括年度檢驗、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年度檢驗,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驗,根據罐車種類的不同,其全面檢驗周期見表1;耐壓試驗,每2次全面檢驗期間內,應當進行1次耐壓試驗。由于結構或介質原因,不允許殘留試驗液體的罐車(如液氯、硫化氫等),一般可采用氣壓試驗。在用深冷罐車(即低溫絕熱結構)不進行耐壓試驗。
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定期檢驗率(主要指全面檢驗)均超過95%,有些因在異地從事運輸活動,或因地區安全監察力量或力度等因素的影響,造成部分罐車超過檢驗期使用,這是監管部門需要重點加強的方面,以掃除“盲區死角”。
改造與維修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壓力容器)的改造、維修均需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目前,國家質檢總局正在組織制訂《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管理規則》,對于壓力容器的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工作,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審批。安裝、改造單位資格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發證;維修單位資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發證。具體壓力容器改造、維修許可工作待《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管理規則》公布后將逐步展開。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許可管理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許可工作最初依據是原勞動人事部與原國家商檢局1985年6月發布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經過充分準備,自1995年實施鍋爐壓力容器進口許可工作以來,截至2005年底,境外共有700余家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書。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2002年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在中國境內制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國家實行許可制度和產品安全性能強制監督檢驗制度。
目前,凡是進口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包括各類承壓罐車,其生產企業與國內企業同樣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級別制造許可證書;進口各類承壓罐車產品在境外如未實施監督檢驗,設備到達使用單位所在地后,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的檢驗機構對其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二、危化品承壓類罐車的安全監管需求
存在的問題
截至2005年3月底,全國共有運輸危化品的承壓類在用汽車罐車2萬2 551輛,鐵路罐車5 400余輛。(注:全國共有運輸危化品的非承壓類汽車罐車、鐵路罐車約40余萬輛)。2004年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高速發展,各種化工產品、燃料等物品供銷兩旺,同時也催生了危化品運輸市場出現畸形發展的現象,加上我國在危化品運輸管理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使得一些運輸企業,違規經營。一些企業為了逃避管理,采取非法手段,一車辦多證(多為偽造)。比如,為了少交養路費、高速路費、過橋費等費用,采用“大噸小標”罐車證件(即實際載質量大于車輛核定的載質量,但標注卻小于車輛核定的載質量);為了達到多運貨物(多為超載運輸)目的,則采用“小噸大標”罐車證件,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危化品的安全運輸工作,帶來極大的事故隱患,也造成多起重大惡性危化品運輸事故。
專項整治的要求
針對危化品運輸領域存在的問題,2004年6月3日,國家質檢總局會同鐵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罐車專項檢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國范圍開展了為期6個月的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通過專項整治,全國共停用、報廢各類汽車罐車(包括常壓罐車)約920輛,鐵路罐車約350輛,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隱患。
為了進一步解決危化品運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大程度保證危化品運輸的本質安全,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8月4日下發了《關于落實〈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有關意見的通知》,要求:
1.為保證毒性介質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性,降低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危害,對于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介質(注:毒性程度劃分按照HG20660《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害程度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規定),應當采用罐式集裝箱或氣瓶分裝等限制容量的方式盛裝和運輸。
2.罐車使用單位如改變原罐車使用條件(包括介質、溫度、壓力等),要對罐車進行相應的改造,由具備罐車制造或改造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噴涂罐體的環形色帶及相關標志。使用單位將改造后的罐車交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全面檢驗。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重新核定充裝介質的額定載質量,并對罐體內部進行置換。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單位還要將罐車資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手續。
3.對于新制造的各類罐車,設計單位或制造單位要根據車輛的總載質量及所充裝介質的最大密度,確定罐體的容積。經核定,介質額定充裝量(即額定載質量)與罐體質量之和不得超過車輛的總載質量;對于在用罐車的罐體,經檢測,如果罐車罐體的實際容積超過核定容積,應當由具備罐車制造或改造資格的單位對罐體容積進行改造,以滿足所核定容積的要求。
4.要積極推進科技進步在危化品儲運容器中的應用,對于盛裝易燃、易爆液化氣體介質的各類罐車,罐體內如未裝設防波板或防波板脫落未補裝的,為了減小罐車在行走或轉彎過程中罐體中液化介質產生的浪涌和重心偏移現象,以及減少因摩擦產生的靜電,可采取措施加裝“HAN阻隔防爆裝置”。該項技術2004年已經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鑒定,對保證危化品儲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