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一起是否是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前提是確認某一種物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年)中第三條,有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識別方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2003年3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2003年6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國家質量監督總局、鐵道部、交通部和民航總局確定的《劇毒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公布。 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首先是區分物質和物品。例如一氧化碳是一種物質,但它并不一定是物品;空氣一般情況下不是物品,它也可以成為物品。判斷是否是物品關鍵是,物品是人們生產的具有使用價值、用于某些用途的東西,或者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因具有危險性而需要處理的廢棄物。而物質則不具有上述特殊的含義。
判斷一種物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不是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定義來判斷,而是對照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化學品名錄》、《劇毒化學品名錄》來判斷。 使用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化學品名錄》、《劇毒化學品名錄》時,物品名稱必須是完整的品名,如氧氣[壓縮的]、空氣[液化的]。因為,氧氣、空氣雖然可以成為物品,但如果不是壓縮的或液化的,則也不能成為危險物品。 對于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化學品名錄》、《劇毒化學品名錄》中的化學品,如果確實具有危險性,則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準,進行技術鑒定,最后由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等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