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的含義
在化工企業中,凡是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種的作業都屬于動火作業。例如電焊、氣焊、切割、熬瀝青、烘砂、噴燈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墻眼、電氣設備的耐壓試驗,電烙鐵錫焊、鑿鍵槽、開坡口等易產生火花或高溫的作業。在禁火區內從事上述作業都應辦理動火證審批手續,落實安全動火的措施。
禁火區與動火區的劃定
企業根據生產工藝過程的危險程度與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在化工企業中設立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固定動火區距可燃易燃物質的設備、貯罐、倉庫、堆場等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火規范的防火間距要求,距易燃易爆介質的管道最好在15m以上;
(2)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固定動火區區域內的可燃氣體含量在允許含量以下。設備裝置正常放空時的可燃氣體擴散不到動火區;
(3)若設在室內,應與防爆生產現場隔開,不準有門窗串通,允許開的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通暢;
(4)固定動火區周圍10m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可燃物質;
(5)固定動火區應備有適用的、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動火區”字樣一類的明顯標志。
除固定動火區外的其他區域均為禁火區。凡需要在禁火區動火時,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禁火區內的動火可劃分為兩級,一級動火是指在正常生產情況下的要害部位、危險區域動火。一級動火由廠安全技術和防火部門審核、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除固定動火區和一級動火區以外的動火。二級動火由所在車間主管主任批準即可。
動火作業(石化企業)安全事故分析及對策
(1)引言
石油化工企業目前正向著生產裝置大型化方向發展,生產從原料的投入到產品的產出,要經過多道工序和復雜的加工單元,輔助供熱、供水、供風、供電系統龐大。生產過程中的爐、塔、罐、槽、壓縮機、泵等設備,以管道相連通,從而形成了工藝復雜、工藝流程長的生產線。生產過程中各工序之間一環扣一環,緊密相連、互相制約、具有高度的連續性;隨著計算機技術、控制技術、通信技術的應用,生產裝置自動化程度也越來越高。特別是在石油化工行業,生產過程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強等許多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也越來越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修過程中,免不了要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有一點防范措施不到位,就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2)原因分析
動火本身就是一個明火作業過程,無論是焊接還是切割,都經常接觸到可燃、易燃、易爆物質,同時多數是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打交道,危險性很大。發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動火設備內部本身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水洗、抽加盲板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沒有進行分析或分析不準,而盲目動火,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2.氣爆、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等都是易燃、易爆氣體,膠帶、減壓閥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易發生燃燒和引起爆炸。
3.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使周圍的地漏、明溝、污油井、電纜溝以及取樣點、排污點、泄漏點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4.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設備本身都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如果違反安全規定,使用不當,例如乙炔瓶倒放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沒有防震膠圈,乙炔瓶橫臥滾動后馬上使用,氧氣瓶、乙炔瓶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m,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3m;氧氣瓶、乙炔瓶受熱或漏氣等,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5.用電焊時,電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他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他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使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有的甚至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以及相連的鋼結構上。
6.用電時,電線或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或合閘時,保險熔斷產生弧光燒傷皮膚等。
7.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如取樣、排污、泄漏等沒有及時停火,都容易發生事故。
(3)應采取的安全對策
1.從事焊割作業人員、接線電工要經過嚴格的專業培訓,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術和操作規程,經技術監督部門、安全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和審批手續。
3.檢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施工方案,報請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審批,批準后要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掌握要點。向參與的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施工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4.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看是否到位,逐一進行檢查。
5.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經單位領導同意和安全部門、消防部門檢查、分析合格、批準辦好動火證,簽字認可后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6.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要拒絕動火。禁止拿到動火票證后,不聞不問不看,盲目動火。
7.動火審批人員要考慮的幾個問題:
(1)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2)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測爆結果是否合格,是否留有死角,是否加好了盲板進行了隔離。
(3)動火周圍環境是否合格。地漏、污油井、地溝、電纜溝是否按要求進行了封堵;放空閥、排凝閥及周圍(最小半徑15m)是否有泄漏點。
(4)動火審批人員要嚴格把關,審批前要深入動火地點查看,確認無火險隱患后方可批準。
(4)強化動火監護人的特殊作用
監護人應由動火所在生產單位指派責任心強、熟悉工藝流程,了解介質的化學、物理性能,會使用消防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動火前要按照動火票證檢查動火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執行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施工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為防止觸電,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不破皮,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燒;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襯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以及相連的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引起火災;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防止把線、地線在其他無關的管線、設備上打火,擊穿擊傷管線、設備。防止在施工中踩斷其他管線。高空作業要辦理登高證。進入容器要辦理進入容器許可證。
(6)采取的安全措施(氣割和氣焊)
在使用氣割和氣焊時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類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保證氧氣瓶乙炔瓶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大于10m,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安全距離大于3m;乙炔瓶應立放,禁止臥放,以防丙酮隨氣體帶出發生爆炸。嚴禁銅、銀、汞類物質與乙炔接觸,以防發生爆炸。使用的膠管不得有漏氣、破裂、鼓泡等現象,避免讓高溫工件燒破帶子發生著火。使用中發生回火要及時切斷乙炔氣。嚴禁暴曬,使瓶內壓力升高。冬季乙炔管凍結時,禁止用火燒或用氧氣吹。乙炔瓶的易熔塞應朝向無人處。
(7)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作業人員沒有穿戴好合格的勞保用品不允許動火;屬于防爆區的動火,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不準擅自動火。動火執行人不了解動火現場周圍情況,不能盲目動火;沒有防止火星飛濺措施的不準動火;不準在有壓力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焊工沒有證的,又沒有正式焊工在場進行技術指導時,不能動火。抽加盲板時要注意做好防護,防止中毒、燙傷事故發生。動火時要保持消防道路暢通,避免物料、機具占據消防通道。必要時請消防人員現場監護,對檢測結果進行復驗。